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月霜
相 對 人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2月1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19,681元
之內容,於389,681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下稱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
「㈠...資方(即相對人)與許月霜雙方以419,681元達成和
解,資方將分2期給付,第1期給付日為114年1月23日,給付
許月霜216,347元,第2期給付日為114年3月31日,給付金額
為203,334元...,每期給付資方將以匯款方式分別一次匯入
勞方原發薪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下稱系爭調解方案)。
㈡然相對人遲至114年1月24日僅給付部分之第1期款30,000元,
可認相對人因遲誤給付,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一
次清償餘額389,681元【計算式:419,681-30,000=389,681
】,故就389,681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
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9頁),另
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
17頁),系爭調解方案既記載資方如有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
同全部到期,相對人復未於114年1月23日給付足額之第1期
款,可認相對人確因遲誤給付而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負全部清償之責。從而,聲請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389,6
81元,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