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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204號 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 律師 被 告 陸軍○○○○○○○○○○○○ 代 表 人 ○○○(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謝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 2年8月10日112年決字第2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業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25、226頁), 經核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二、爭訟概要:   原告原係被告所屬中尉○○○○,於民國112年2月至4月間,在 動力育樂有限公司(下稱動力育樂公司)擔任遊樂器材臨時安 全維護人員,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被告調 查屬實,據於112年5月15日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核予大過 1次懲罰,並以112年6月1日陸教測信字第1120007746號令( 下稱原處分)核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本件實係原告胞弟陳俊傑於動力育樂公司擔任臨時遊樂器材 安全維護人員,每日工資為1,000元,其於112年2月間臨時 無法前往工作,加上原告父親病情惡化,商請原告前往工作 地點協助動力育樂公司業務並辦理請假事宜。原告僅無償協 助胞弟處理工作業務,未受有任何報酬,並無兼職兼差。  ⒉縱認原告有擔任臨時工之兼職,亦非屬違法之兼職行為:  ⑴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及銓敘部86年5月9日86臺法二字 第1450605號書函,國軍現役軍官、士官係受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範。又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14條、第15條及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臺銓華參字 第82025號函釋(下稱76年2月23日函釋)、92年4月25日部法 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下稱92年4月25日函釋)就准許公 務員兼職打工之例外情形,應一併適用於現役軍官、士官, 可見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 ,倘所兼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 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者,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及第15條規定。  ⑵原告為胞弟代班於動力育樂公司擔任每日工資為1,000元之臨 時遊樂器材安全維護人員,工作模式係由動力育樂公司派案 ,於同意接案並完成清潔工作後受領工資,屬臨時工之打工 性質,合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之方式打工賺 取薄利,所兼之工作亦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 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之情形,尚與公 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無違,自非違法兼職。  ⒊原處分僅據被告之行政調查報告,惟原告與被告所屬科長、 監察官間本為不對等之長官、屬官關係,且觀諸被告112年5 月10日案件調查洽談紀要可知,原告原來全然、堅決否認有 兼職行為,係因科長反覆詢問、施壓,基於「承認即沒事」 之無奈心態,始為自白,故本件行政調查程序難謂正當,被 告依據其行政調查結果作成原處分,難認適法。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基於國安考量下,國軍應專注於經賦予之任務,不容許於職 務外從事其他職務或工作。如國軍於其身分所應執行之職務 外,另行兼任其他職務或工作,應認定有兼職兼差之情形。 本件原告於前揭期間,於假日至動力育樂公司擔任臨時工, 工資約為日薪1,000元,領取現金報酬,共計5、6次,非僅 擔任臨時工1、2次,不符合銓敘部92年4月25日函釋所指「 偶一為之」之情形。原告已加入動力育樂公司之LINE工作群 組,可認係為長期聯絡之用,已屬經常、固定之兼職兼差行 為,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及國軍人員不得在外 兼職兼差規定(下稱兼職兼差規定)第4點規定。  ⒉原處分核予原告大過1次,並無裁量濫用之違法或其他不法:   懲罰評議會委員於討論階段就原告之違失行為已詳加討論, 並參考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懲罰(處)基準一覽表(下稱懲罰基 準一覽表),考量原告行為動機及目的、生活狀況、品行及 智識程度和行為後之態度等因素,認定原告之違失行為已符 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規定。又懲罰評議會之投票 單逐一列出「不罰、檢束、申誡乙次、申誡2次、罰薪、記 過、記大過、降階、撤職」等項目,由各委員本於討論後之 心證自由勾選。原處分核予原告大過1次,合於陸海空軍懲 罰法第8條;懲罰結果參考懲罰基準一覽表之行政慣例,就 兼職兼差領有報酬之初犯者,核予大過1次等規定,並無不 法。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 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5頁至157頁、第163頁)、 訴願決定(訴願可閱卷第44頁至49頁)、懲罰評議會議全案資 料(本院卷第97頁至153頁)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六、本件爭點為:原告是否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所定 不遵法令兼職兼差之違失行為?原處分核定原告大過1次懲 罰,是否適法有據? 七、本院的判斷: ㈠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版本尚未施行)第 13條規定:「士官懲罰之種類如下:撤職。降階。降級 。記過。罰薪。悔過。申誡。檢束。罰勤。」第15條 第6款規定:「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不遵法令兼職、兼差。」第20條規定:「(第1項)記過, 分記過與記大過。(第2項)記過3次,視為記大過1次;在1年 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軍官、士官撤職……。」第32條第1項規 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均得向上級申訴。 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 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可知,陸海空軍懲罰法就不同的 懲罰種類,定有不同的救濟方式;其中雖未明文規定記過得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惟軍人受核處記過之懲罰,依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軍 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受記 大過1次以上之懲罰未滿1年者。」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 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經撤職、停職或受記大 過以上懲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 退伍: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 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可知,軍官經權責機 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記大過1次之懲罰處分,依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第29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軍官受記大過1次以上之懲罰未滿1年者 ,不得列為晉任對象,若列於晉任建議者,在晉任發布生效 前,還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4條第2款規定,考績年度內有 記大過或累積大過2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 記者,則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參照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考績條例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考績考列乙上以上 者,才發給考績獎金。足見軍官受有記大過1次以上之懲罰 處分,對其考績、獎金或晉升調動之平等服公職權利的制度 性內涵,足以直接發生不利的法律效果。因此,軍官受記大 過1次之懲罰處分,乃直接影響其基本權利的行政上具體措 施,亦屬行政處分,對之不服,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 訴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㈡原告確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所定「不遵法令兼職、 兼差」之違失行為:   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規定,係於104年5月6日修正時 所增訂,其立法理由為:「軍人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 專職專任,非有法令依據,不應兼職、兼差,爰配合實需, 增列第6款。」又兼職兼差規定乃國防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 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 第2款規定參照),其中第2點第1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國軍 人員,指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服役或服務 之下列人員:㈠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第3點規定:「本 規定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2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 擔任職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第4點規定:「國軍 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身 分及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亦不因時間而更易。應依法所定 ,切實執行職務,除法令所規定許可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第5點規定:「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㈠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 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㈡國軍人員兼職、 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 可:⒈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⒉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⒊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第6點規定:「懲罰基準一覽表,如附表。」其附表項 次11:「兼職兼差領有報酬者,……。」之身分、懲罰種類及 程度為「軍官、士官、士兵」、「初犯:記大過1次。」第7 點規定:「國軍人員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令兼職、兼差者, 按身分所適用之法令,依違失行為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第8點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附則:㈣違反本規定之 違失行為施以懲罰時,應參酌其動機、目的、性質、手段、 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是否悔悟等因素為懲罰之參考 ,依規定作業程序簽呈主官裁定。㈤各級人事部門應就兼職 、兼差相關規定持續加強宣導。」經核上開規定未逾越陸海 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之規範意旨,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自得援用。  ⒉本件緣於112年4月間被告收到原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士林地檢),案號為112年度偵字第9073號刑事偵查案件所 寄應訊傳票,遂派上尉王行湧於112年4月20日陪同原告前去 應訊,於士林地檢開庭後王行湧得悉該案係因原告告訴同在 動力育樂公司工作之同事傷害罪,並經該同事之律師告知原 告以張文政名義在動力育樂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啟動 遊樂設施及注意現場民眾安全,採排班制,時薪180元,工 資為當日現領等情,遂向科長回報。是時權責長官即被告中 心指揮官○○○少將乃於112年5月4日命令調查,經監察官王俊 仁少校於112年5月10日完成行政調查報告,認原告確有未向 被告申請許可即從事兼職兼差之事實,有案件查證報告書( 本院卷第104頁至106頁)、案件調查洽談紀要(本院卷第107 頁)可參。原告於接受行政調查時自承:112年2月初因家庭 經濟困難,遂至動力育樂公司擔任臨時工(安全人員),至同 年4月止次數約為5至6次,工資約為日薪1,000元。亦知悉國 軍人員兼職兼差屬違反規定。但因父親患中度老年痴呆,精 神狀況無法經營小吃攤工作,母親在市場賣水果,弟弟擔任 送貨員剛出社會,為了分攤家計而請朋友介紹工作兼差,並 借用朋友張文政、林昊緯的身分證字號領取工資;原告雖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原告胞弟才是動力育樂公司名冊上所列 派案人員,其弟無法接案時,才由原告代之,因為科長再三 壓迫才會承認兼職之事,只代替其弟4、5次(本院卷第169頁 )。然參前揭刑事偵查案卷,原告自承與該名同事係臺北藝 術中心之同事,有調查筆錄、不起訴處分書可參(本院卷第1 94頁至196頁);且原告亦於本院稱:「於今年2月初至4月中 左右,在動力育樂公司擔任遊樂器材臨時安全維護人員約5 至6次,每天工資1,000元」之事實是正確的(本院卷第170頁 ),可見原告確有於112年2月至4月間在動力育樂公司擔任遊 樂器材臨時安全維護人員之職務約5、6次,並領有約5,000 元或6,000元之報酬。  ⒊原告雖主張其係於胞弟陳俊傑臨時無法接受派遣工作,請原 告幫忙時而偶一為之,其所獲取之工資均交付胞弟,與違法 兼職兼差領有報酬情形不同。而證人即原告胞弟陳俊傑亦於 本院證稱:原告僅係代班性質,原告所領工資均有轉交給伊 等語(本院卷第210頁),然動力育樂公司為一登記有案之有 限公司,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79頁),依卷附LIN E對話訊息截圖(本院卷第108頁)可知,原告有以於本件懲罰 評議會自承之假名「張文政」,於臺北藝術中心排班;卷附 動力育樂公司員工LINE群組訊息截圖(本院卷第109、110頁) ,則可見原告傳送手持公司排班表之自拍照片等訊息,均可 證原告使用化名參與動力育樂公司之排班作業,有直接對該 公司之雇主或主管負責之意思,雖屬有案才接之臨時性工作 ,惟應已納入該公司之組織,為該公司員工至明。況原告於 接受被告訪談及於懲罰評議會陳述意見時,均自承係因家庭 經濟而兼職,未曾提及係為胞弟代班,所獲報酬均轉交胞弟 等節,直至本院審理時始主張上情,顯然先後陳述矛盾,不 足採信。經核,原告於112年2月至4月間與其同事發生傷害 刑事案件止,於動力育樂公司從事派工制、每日工資1,000 元之遊樂器材機械操作與清潔等工作,為原告所自承(本院 卷第70頁),是以日計酬並非按件計酬之報酬給付方式,屬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指因工作而獲得計日以現金方式給 付之報酬,原告參與動力育樂公司之排班,於112年2月至4 月中旬期間,自承實際排班工作約5、6日,擔任遊樂器材臨 時安全維護人員,為重複、密集執行職務,具有經常、持續 等常態性質,以及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的特徵,顯非 偶一為之。更況參以原告於接受被告訪談時,及於懲罰評議 會陳述意見時,均稱係因家庭經濟困難,軍人薪餉不足支應 開銷,始於正職工作時間進行兼職兼差,足見原告兼有其他 職務及差事,係為獲取報酬,確屬違反兼職兼差規定所禁止 在外兼任其他職務及差事,並領有報酬之行為。至原告主張 其於接受被告訪談時,係因科長反覆詢問、施壓始承認一節 ,並未舉證以明其說,不足採信。  ⒋原告又主張其自認並非違法兼職,應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 5條第6款所定「不遵法令兼職、兼差」之情形云云。惟原告 對於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非有法 令依據,不得兼職、兼差之規定,知悉甚明,原告從事本件 營外兼職兼差且領有報酬,事前並未獲長官同意或許可,事 後亦未向長官回報或報備,此據原告接受被告訪談時之陳述 甚明,原告亦自承其使用朋友張文政、林昊緯名義領取工資 ,係基於不願兼職兼差曝光之意圖,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 其自認並非違法兼職,不可採信。  ⒌原告另以銓敘部76年2月23日函釋及92年4月25日函釋意旨為 據,主張其應屬合法之兼職兼差云云。然原告之兼職兼差行 為,事前並未獲長官同意或許可,事後亦未向長官回報或報 備,違反兼職兼差規定第4點及第5點,即非合法,已如前述 。且銓敘部76年2月23日函釋係略以: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 ,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 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 民間之專業技術性,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 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行第14條)所稱經營商業及 第14條(現行第15條)所稱兼任他項業務。銓敘部92年4月25 日函釋亦為相類見解,並於後段指出「惟利用周休2日或公 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 ,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等語(本院卷第257頁)。原告 於112年2月初至4月中旬共擔任5至6次按日計酬之臨時工, 加入動力育樂公司之LINE工作群組參與排班,並有持公司排 班表之自拍照片為據,且原告至同年4月中始因被告知悉兼 職兼差之事而停止前揭工作,實難謂原告係從事偶一為之的 工作。原告所從事之兼職兼差並非賺取薄利之零星家庭副業 ,亦非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打工,自非屬銓敘部前 開函釋所指未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業務及職務之範圍, 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㈢原處分作成之程序合法,其認事用法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⒈依前引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6款及兼職兼差規定可知,國 軍人員如不遵兼職兼差規定在外兼職、兼差者,應依其違失 行為情節輕重,予以懲罰。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第1項 、第2項、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及第6項規定:「(第1項)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第2項)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第4項)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 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 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第5項)前項 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 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第6項)前2項評議會,由權責長 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主 席。」第31條規定:「(第1項)前條第6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 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1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 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第2項)評議會 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 (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 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又國防部依陸海空軍懲 罰法第3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其中 第6條第3項規定:「依前2項規定召開評議會時,應給予行 為人合理之準備時間,自開會通知送達行為人起算,至實際 召開評議會時止,不少於24小時,並應給予行為人以言詞或 書面方式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第7條規定:「(第1項)為審 議懲罰案件召開之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 關單位主管、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 本法第31條規定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第2項)副主官為 評議會之主席。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第3項 )評議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準此,如權責機 關依調查結果,認為國軍人員不遵兼職兼差規定在外兼職、 兼差,有施以記大過之必要時,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 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及第6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程序 ,召開評議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於給予行為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後,由出席成員以過半數同意決議是否及 如何核予懲罰,並陳被告權責長官核定。  ⒉原告為中尉○○○○,未經許可兼職兼差即從事動力育樂公司臨 時工作且領有報酬,涉有不遵法令兼職兼差之違失行為,經 被告立案調查屬實,已如前述,被告因此召開112年5月15日 懲罰評議會,審議原告之懲罰事項,並有被告案件查證報告 (本院卷第97頁至101頁)、112年5月4日陸教測部字第112000 6249號令(本院卷第102頁)、懲罰評議委員會會議資料(本院 卷第114頁至127頁)、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35頁 至145頁)可參。經核,被告所屬時任指揮官○○○少將指定組 成之懲罰評議會,因副指揮官差假未克出席,乃於委員中指 定政戰主任李昀倉上校擔任主席,並有少校或上尉之6位評 議會委員(含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法律專業人員 法制官1位)組成,男性委員4位,女性委員2位(本院卷第135 、187頁),並於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40分通知原告於同年 月15日上午9時30分召開懲罰評議會,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 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所定之24小時準備時間,原告亦於懲罰 評議會中到場陳述意見。該次評議會,係由評議會委員全數 出席,先於承辦單位陳述案情報告後,續由原告陳述意見並 回覆委員提問,原告於會中坦承於112年2月至4月期間,因 父親身體欠佳需要分擔家計,而經友人介紹該工作。有用2 個化名,知悉軍人不能用自己名字會被查出來。若未做臨時 工作收支會比較吃緊,營外兼職兼差從開始到現在獲利6,00 0元左右。知道和瞭解單位平時宣導不能兼職兼差等語(本院 卷第136頁至141頁)。主席於確認無委員提問後,請原告先 行離席。再由原告任職單位科長報告原告事件始末、平日生 活狀況及工作表現等懲罰參考因素,答覆各委員所提問包含 :原告遲到早退是否針對工作、與同事相處、工作狀況及表 現等問題後,始由全體與會委員評議。經全體與會委員就原 告服役年資已有16年多,對禁止兼職兼差等相關規定理應知 悉,非資深幹部應有的表現,薪水應足以負擔目前生活所需 ,父親生病並非嚴重,所造成的經濟困難尚有優惠貸款等方 式能緩解急需,兼職兼差行為可能導致同仁模仿,對軍紀維 持造成傷害等情,並參考懲罰基準一覽表表(項次11,軍官 、士官、士兵兼職兼差領有報酬,初犯記大過1次),考量其 行為動機及目的、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和行為後之態 度等因素,認定原告之違失行為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 第6款規定。又懲罰評議會之投票單已逐一列出「不罰、檢 束、申誡乙次、申誡2次、罰薪、記過、記大過、降階、撤 職」等項目,由各委員本於討論後之心證自由勾選。經投票 表決大過1次5票、記過1次1票,而決議核予大過1次,有會 議紀錄、簽到簿、投票單可參(本院卷第141頁至153頁)。嗣 承辦單位將會議決議簽奉核定後,由被告以原處分核可該懲 罰。經核懲罰評議會再次向原告確認於行政調查階段所自承 兼職兼差之事實是否正確,亦與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之 事實並無矛盾;又懲罰評議會之組成、會議進行程序及內容 ,符合前揭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且核予 原告懲罰之理由,具體明確,亦符合懲罰基準一覽表所定受 有報酬之兼職兼差初犯核予記大過1次之行政慣例,於法並 無不合,原處分所據事實並無違誤,亦未違反一般公認之價 值判斷標準,且懲罰並未恣意或過當,未違反比例原則,復 經由法定程序決定,是被告以原處分核定原告記大過1次, 尚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作成之原處分,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均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於法相合。原告主張上情 ,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一併說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2025-02-06

TPBA-112-訴-1204-20250206-1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楊良冀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4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楊良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楊良冀因 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 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 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犯罪,且除附表編 號1以外,其餘罪刑均係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收簿手或取款 車手角色,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其罪質、侵害法益種 類相同,犯罪時間甚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衡以 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 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 刑之外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編號7、8 、9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及4 年)等內部性界限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另參酌抗告人於 定刑聲請切結書對於定刑意見陳述其家庭狀況及反省悔悟之 犯後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對於民國110年底至111年初所犯深感後悔 ,原先不知道所屬團體為詐騙集團,導致被利用從事犯罪, 對此深感抱歉,並於服刑期間時刻反省,保證絕不再犯;其 入監後,家中經濟均靠年邁雙親維持,未成年女兒由雙親扶 養照顧,爰請法院給予其改過向善機會,改定較輕之執行刑 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 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 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 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 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 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 ,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 行刑之酌定標準,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 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 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 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 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 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抗字第2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憑。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 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9), 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抗告人已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佐(見執聲卷第7頁 ),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從而原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 各該刑期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固非無見。 (二)惟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所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外,其餘編號2至9所示各罪均係參加詐欺集團而於11 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1月9日間密集所犯,犯罪類型、動機 、手段及目的均相同,此部分犯行所彰顯之人格面並無不同 ,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又雖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 產法益而設,而本案之被害人數雖多,但財產法益究非具有 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法益,於綜合評價時,行為人所 造成之財產損害程度,仍可為重要之評價標準。另本案抗告 人擔任取簿手、車手取款之工作,非詐欺集團策畫者或實際 實施詐術者,並於各該案件審理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調解,參以前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 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且本件非無因所犯數罪分別繫屬審理、 定刑,致有於不同案件各為定刑時,因各次定刑均受法定最 低刑度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之限制,而有重複評價之 虞。準此,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 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2年3月(即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編號7、8 、9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及4 年,併計編號6宣告刑1年3月,總和為12年3月),原審未衡 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使受刑人因此獲有之 恤刑利益尚屬偏低,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 價值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使責罰未能相當,未能與裁量 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有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本旨, 尚非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 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又本件定應 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 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 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前述抗告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犯罪時間密接及行為 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 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抗告人陳稱其在監執行期間已有悔悟 ,希望給予改過向善機會,早日返家照顧家人等語(見本院 卷第17頁之刑事抗告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 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12月27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7日至 111年1月9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148、44577、46060號,111年度偵字第610、175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2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00、9316號 最後事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0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0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12月1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7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2號 編號1至5號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496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54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610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0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424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905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557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46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38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381號 編號1至5號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7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5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月9日 111年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3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0、24462、26184、3475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938號 最後事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4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9號。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18號。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96號。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2025-02-05

TPHM-114-抗-100-20250205-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家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家齊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 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士林地院、新北地 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 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案 件受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判決,且於民國113年12月2 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 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並就聲請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此有受刑人於114年1月 6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 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 為明確。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余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4/10 109/04/10 109/04/15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1-109/04/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1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4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6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09/12/18 109/12/31 110/02/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確定日期 110/01/21 110/04/29 110/04/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緩字第106號(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9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66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受刑人余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4/04-109/04/21 109/04/09 109/04/11 109/04/11 109/04/11 109/04/11 109/04/16 109/04/19 109/04/19 109/04/20 109/04/19 109/04/20 109/04/27-109/04/28 109/0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26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3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第1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3/10/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第1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確定日期 111/01/03 113/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5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2025-02-03

KLDM-114-聲-47-20250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政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 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 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 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 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 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 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 罪,其宣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2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22所示之罪,其 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15至16所示之罪,亦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 表編號17至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 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如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曾由士林地院以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29至3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曾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2至47所示 之罪,曾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9至50所示之罪,曾經 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確定;然本件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 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1年4月,併科罰 金部分則為21,000元,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 雙親已70多歲,希望從輕裁量等語。  ㈤本院審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 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罪名為多為詐欺、洗錢及販賣或持 有毒品,且所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均在111年5、6月間,時間 相近,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 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 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 判斷,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其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原 得易服勞役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服勞役之罪合併處罰之結 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備  註 編號25至27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幫助洗錢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91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然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3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6 47 4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1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5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9 50 5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備  註 編號49至50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52 53 5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5 56 5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8 59 6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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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1 62 6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4 65 6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7 68 6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0 71 7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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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3 74 7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6 77 7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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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9 80 8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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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2 83 8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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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5 86 8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8 89 9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1 92 9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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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4 95 9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7 98 9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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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0 101 10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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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3 104 10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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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6 107 10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9 110 1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2 113 11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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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5 116 1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8 119 12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21 12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96號、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388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9號

2025-02-03

TPDM-114-聲-198-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乙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32號、113年度執字第165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乙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乙恩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 日期之民國112年1月30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 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 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 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 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 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 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下旬某日 111年6月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4981、180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9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76、429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6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5月3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76、4292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914號 111年度偵字第560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日 112年9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6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8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35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02號

2025-01-24

TYDM-114-聲-67-202501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陞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陞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 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 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判決, 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2月 15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5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準 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 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 非難評價,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 刑人逾期未提出,且迄今仍未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黃俊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05/11(4次) 112/0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9號 判決日期 113/01/16 113/08/07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15 113/09/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43號

2025-01-23

PCDM-113-聲-4644-2025012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618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彥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 表編號1為與詐騙集團共同犯詐欺案件、附表編號2為提供詐 騙集團金融帳戶之幫助洗錢案件,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不 同、被害人相異,關聯性不高,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 ,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 願意繳納罰金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 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 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曾彥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07/01至110/07/02 111/06/23至111/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10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判決 日 期 112/01/12 113/10/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2/02/20 113/10/03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2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7201號,由本院逕予更正)(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931號之6)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80號之1

2025-01-23

TCDM-113-聲-4197-2025012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宸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宸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宸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 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 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 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 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 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則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 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 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 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 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 ,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 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 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而為整體評價 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5日 112年4月11日 111年5月4日、112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412號等(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4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07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0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8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4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79號(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243號裁定定應執行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19日、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25日、112年5月15日 112年4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975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 第1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276號 113年度訴字 第2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 第1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276號 113年度訴字 第2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5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16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09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698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6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6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1號

2025-01-23

TCDM-114-聲-151-2025012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0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 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 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5日 ③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8月16日至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12月22日 ③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5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120日,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45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①拘役20日(7罪) ②拘役10日(3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2次) 113年2月25日(3次) 113年2月26日(2次)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應執行拘役120日)

2025-01-23

TCDM-113-聲-4337-202501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紀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紀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紀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 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 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 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 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 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 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 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 示之罪,其宣告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 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 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是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2年7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 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2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2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 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 定,但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 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 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9年1月,是為本案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如 附表所示之罪,係其在110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間密集 所犯,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法院分別審判,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高,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請酌予在有期徒刑12年內 裁量等語。  ㈤本院審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 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罪名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傷害及妨害自由等, 足徵受刑人故意違反法律誡命,無意遵從一般社會生活秩序 規範,法治觀念淡薄,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 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 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其所犯酌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 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述 請酌定有期徒刑12年部分,顯非適法之裁定,本院當無從憑 採。  ㈥如附表編號2、3、6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檢察官未就此聲請定 應執行刑,故本院無從就該罰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併 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0年10月1日 111年8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0號、第1197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71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95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76號 臺灣高檢112年度執字第14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2號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81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傷害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8月6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71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06號、第20111號、第2057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0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913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8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3月14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08號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81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57號、第39975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97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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