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9號
原 告 林益賢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何盈德律師
被 告 劉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持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5
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雖係原告所簽發,實
為擔保原告向被告另筆消費借貸關係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下稱系爭借款)。原告業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向被
告表示得每個月還款20,000元,隨後於111年1月1日匯款20,
000元於被告指定帳戶。彼時其尚積欠餘額294,000元,並經
被告向原告回覆:「上面的跟我聊,他們說剩下的款項基本
款每個月5萬,讓你分6個月清掉,最後一筆44,000元,匯款
一樣每個月l號匯」,故可得知被告亦同意原告積欠金額為2
94,000元。原告遂依兩造約定,分別於111年l月7日、111年
2月l日、111年2月27、111年3月31日、111年4月29日、111
年5月31日,匯款共計250,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經被告
回覆均有收受。
㈡又末期匯款前,原告曾向被告詢問何時面交借款同時拿回其
所簽之借據,被告向其表示:「用拿的就沒必要,我明天進
公司把票撕後拍照給你,你確認沒問題然後在匯。」,被告
亦於111年6月30日傳送由原告簽署名為本票之單據於原告查
看,用以表示已銷毀,致使原告復於111年6月30日旋即將該
末期款項44,000元結清。綜上所陳,原告就系爭本票所擔保
之系爭借款即償還完畢,是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應已不存在
。詎被告竟仍持該未回收之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而重複請求原告給付票款,原告自無重複清償之必要,爰
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
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持有原告所
簽發之系爭本票,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獲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5號),
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存在。是兩造間就系爭本
票債權請求權之存在與否存有爭議,且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可
能因被告繼續行使票據上權利而有受侵害之危險,故原告提
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應屬合法。
四、按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並不爭
執,而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
應由發票人負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款項業已清償完畢,依前
開判例要旨,自應由發票人就票款已因清償而消滅一節,負
舉證之責。經查,原告主張其已清償款項,業據其提出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5號民事裁定、兩造間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證明等件為證(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6994號第16至35頁),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前開所提事證,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則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債權業已因
清償而消滅,系爭本票債權即不存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對原
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未載 林益賢 110年12月26日 未載 350,000元
PCEV-113-板簡-2729-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