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天佑
李珮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㈠被告黃天佑、李珮君應將附表編
號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8月
3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11年9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李珮君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9月7日
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111年林地字第060180號收件字
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
於被告黃天佑之債權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93萬5,111元
【計算式:本金15萬9,598元+利息77 萬2,279元(自87年2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訴訟繫屬即113年7月22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800元+強制執行費1,434元
=93萬5,111元】,而系爭土地價值為114萬6,65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面積323㎡÷2=114萬6,650元】,
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350元(計算式:1萬2,700÷2=6,35
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明細表可參,是原告主
張被撤銷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5萬3,000元(計算式:114萬6
,650元+6,350元=115萬3,000元),大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
權額93萬5,111元,是本件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93萬5,1
11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原告已繳交之
1,880元,尚應補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23 1/2 2 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 (門牌:嘉義縣○○鄉○○村○○00號) 91.68 1/2
CYDV-113-訴-720-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