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1122、3185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188號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2965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德蕙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德蕙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
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
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20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熱陽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黃憲文」之人之指示,寄送至臺北市○○區○○
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征東門市,提供予「黃憲文」之人使用
,容任他人以該等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
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
得上開蘇德蕙所有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
施用詐術,使渠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
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旋即遭提領一空(附表二編號35所示被害人則因未匯款而
未遂),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
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嗣附表二所
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德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金訴卷第308頁),並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
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者,所處之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之金額提高為5千萬元以下,雖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為輕,但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所宣
告之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件被告洗
錢行為金額未達1億元,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論罪,並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屬得減規定),且其
宣告刑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
刑5年,其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1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並適用刑法
第30條第2項,則其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3月以上5年以
下,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5條等規定,應認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交給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雖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基
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向附表
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匯款各該金額至被告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
領一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
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
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接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
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
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34、36至39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
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三)告訴人彭振瑋、江孝祖、黃惠玲、彭馨儀、李秀雲遭詐騙後
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轉帳至被告銀行帳戶,係侵害同一被
害法益,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均屬接
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四)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之一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詐取金錢,以
及掩飾、隱匿該等詐得金錢之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數法益
,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188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
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為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至金融帳戶後旋遭轉帳或提領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
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
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
被告既可預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給詐欺集團之人
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
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本案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本案
犯行,犯後態度亦屬良好,且本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長照,月收入約2
萬元,未婚沒有小孩,獨居,經濟狀況貧窮之家庭經濟及生
活狀況(見金訴卷第3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交付本案上開帳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
約定並取得報酬,難認本件被告有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就
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二)被告提供之帳戶金融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
,惟本案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金融
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扣案,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
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就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自應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既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查,匯
入系爭帳戶之款項,雖屬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
定洗錢行為標的,惟被告僅提供本案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並無實際受領上開款項,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就被害人遭
詐騙之款項,有何管理、處分權,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
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帳號 申辦人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蘇德蕙 2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3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謝美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某日起,向謝美華佯稱:可於「螞蟻財富」網站投資彩金獲利云云,致謝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4時24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謝美華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47至15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153至15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161至16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69至171頁) ⑤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一第173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77至182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2 陳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佩珊佯稱:可於「LeBay」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6分許 29,4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佩珊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91至19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97至203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20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11至212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211-1至21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3 潘潔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起,向潘潔琳佯稱:可於「Gravie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潘潔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0時44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潘潔琳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21至225頁) ②潘潔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21122卷一第227至23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37至26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267至26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71至27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277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4 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4時5分許,向陳怡伶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0分許 30,138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95至297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99至31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1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17至3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21至322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32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5 彭振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向彭振瑋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彭振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9分許 22,017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振瑋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39至34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343至35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3至35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7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59至361、369頁) 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一第36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32分許 2,917元 6 江孝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底某日,向江孝祖佯稱:其網路賣場銀行帳戶未經認證,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江孝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37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江孝祖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77至380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1122卷一偵21122卷一第381頁) ③江孝祖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83至38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89至39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93至39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95、399至401、405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49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許文祥 詐欺集團成員向許文祥佯稱:可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文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1時40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許文祥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15至41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一第42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29至4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3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43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8 陳媛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媛婷佯稱:可投資跨境電商獲利云云,致陳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8時57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陳媛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55至45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45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463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3至47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7至478頁) 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479、489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9 黃柏晟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柏晟佯稱:可使用虛擬貨幣操作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2時51分許 4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柏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99至50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50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515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517至5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521至522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523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0 周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起,向周宣妤佯稱:可於「SoonTransfer5」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4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周宣妤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9至11頁) ②周宣妤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至19、23至29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至36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41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 黃惠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17時47分許,向黃惠敏佯稱:可於「AiyfMa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惠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3時1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敏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57至61頁) ②COIN WORLD 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6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67至71、75至77、85至8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91至9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97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2 黃惠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惠玲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升級為VVVIP,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黃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1分許 29,988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07至1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1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1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119至12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23至124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8時4分許 12,088元 13 呂玟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19分許,向呂玟錡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呂玟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8分許 24,21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呂玟錡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33至135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39至1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43至144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4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4 李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向李俐佯稱:其網路賣場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李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5分許 14,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俐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53至15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7至17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59頁) ④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77至17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81至182頁) 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183、18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5 曾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6時43分許,向曾筱婷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曾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15分許 3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曾筱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93至19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5至1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9至20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203至205頁) ⑤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6 林美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4日起,向林美惠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0時38分許 8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美惠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17至219頁) ②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223頁) ③第一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值收據(偵21122卷二第225至235、263至267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237至261頁) ⑤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269至27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273至274頁) ⑦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281頁) ⑧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7 甘子彬 詐欺集團成員向甘子彬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甘子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3分許 6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甘子彬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97至30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303至30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3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09至310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21頁) ⑥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8 林育聰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育聰佯稱:可於「金曜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育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2時45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育聰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335至33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35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7至3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61至362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63頁) ⑥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19 林藝倢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藝倢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林藝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3時25分許 40,01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藝倢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9至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3至1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5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至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1至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25、29頁) ⑦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20 楊菁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5日起,向楊菁宜佯稱:可於「澤晟資產」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菁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14分許 2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楊菁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9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55至5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57至5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83頁) ⑤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1 張妍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2時25分許,向張妍瑄佯稱:其網路賣場訂單無法,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張妍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2時59分許 49,986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妍瑄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37至13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11至11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13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19至12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129至131頁) ⑦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2 彭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彭馨儀佯稱:可於「宇宏」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彭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馨儀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65至16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三第1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1至172頁) ④宇宏現儲憑證收據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5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至179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181至182頁) ⑧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1月30日14時43分許 50,000元 23 李秀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李秀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秀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2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秀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95至19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99至20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03至20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05至206頁) ⑤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2月01日9時23分許 40,000元 24 葉盈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20時40分許,向葉盈盈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盈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0時27分許 3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葉盈盈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11至21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23至225、229、23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27頁) ④詐騙投資程式頁面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229至231、235至237頁) ⑤USDT買賣合約影本(偵21122卷三第241頁) 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3至24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7至248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5 徐榮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1時24分許,向徐榮燦佯稱:可於「WFP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榮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徐榮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61至264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65至273頁) ③WFPCOIN交易所現金收款收據(偵21122卷三第275、28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83頁)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87至289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91至292頁) 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95至296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6 盧幸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起,向盧幸溱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盧幸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1時56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盧幸溱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13至315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32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29至335、345至357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361至36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373至374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375至376頁) ⑦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7 邱清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起,向邱清煇佯稱:可於「ePRICE」經營網路商店獲利云云,致邱清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5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邱清煇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87至38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389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91至42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429至43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433至43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435至436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8 洪言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某日起,向洪言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言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13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洪言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7至9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1至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至18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9 黃秋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19時30分許,向黃秋蜜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秋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1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秋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至2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至34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5至37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0 陳彤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起,向陳彤妃佯稱:可於「UFJPRO」APP操作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彤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6時33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彤妃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53至5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61至12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14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3至15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7至15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1至172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1 李瀚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起,向李瀚淵佯稱:可於「QUICK MARKET」經營電商獲利云云,致李瀚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1時33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瀚淵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13至2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1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18至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47至24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51至252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53至254、25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2 王瑋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29分許,陸續假冒PCHOME、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瑋鈴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新增訂單,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王瑋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1分許 6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瑋鈴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1至275頁) ②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7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3至28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7至28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89至291、29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3 蕭國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向蕭國陽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升級為資深會員,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蕭國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56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蕭國陽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09至31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31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29至331、3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3至334頁) 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四第347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4 張淑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1日起,向張淑娟佯稱:需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實名認證,如不依指示匯款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6分許 49,9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75至377頁) ②張淑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38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3至38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7至3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93至394、403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5 AW000-B11226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06日起,向AW000-B112266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須先匯款至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云云,惟AW000-B112266未依指示匯款。 未匯款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W000-B112266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07至410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不公開卷第3至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1至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5至16頁) 36 林于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起,向林于祺佯稱:可於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于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23時7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于祺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91至49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49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505至513、519至52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523至52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527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531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37 黃偉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下旬某日起,向黃偉愷佯稱:可於「Muller」拍賣網站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黃偉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7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黃偉愷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09至1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99至100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114至11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31851卷第118至125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851卷第127至129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1851卷第155至15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57至63頁) 38 王善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王善政佯稱:可投資普洱茶獲利云云,致王善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4分許 76,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善政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73至1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167至168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收據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8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851卷第181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851卷第189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65至72頁) 39 吳沛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起,向吳沛珊佯稱:可於「富士金業」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沛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3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吳沛珊於警詢之指述(偵49188卷第43至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188卷第39至40頁) ③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9188卷第49至5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49188卷第61至86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188卷第87至88、10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188卷第99至100頁)
TCDM-113-金簡-758-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