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吳若華
債 務 人 潘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7年10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710,000元。
⑵新臺幣5,8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7年10月22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潘世勳,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嗣債務人潘世勳於⑴⑵⑶民國107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
臺幣590,000⑵新臺幣1,410,000⑶新臺幣3,450,000元,⑴⑵⑶均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⑴⑵清償日為民國126年10月24日,⑶清
償日為民國108年10月24日,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
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⑴⑵
⑶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12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經
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429,669元⑵新
臺幣1,030,339元⑶新臺幣3,446,79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債務人潘世勳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具狀陳述意見
略以:本件貸款期限至126年10月24日止,伊雖在還款過程
中,部分月份曾有繳款遲延情形,惟均有陸續補繳,並無長
期積欠情形,伊亦無惡意拖欠或逃避償還義務之意圖。又造
成遲延繳款之原因,乃係因伊承接國防部中科院專案,長時
間身於軍營中,因對於手機使用管制較嚴格,致部分電話訊
息被過濾,影響對銀行通知之即時回應。伊仍有正常履行還
款之權利及能力,聲請人之聲請恐與契約約定不完全符合,
應予駁回等云云。惟查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
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既無爭執,且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
文件、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證書等
件影本內容形式上相互核對可知,本件債權亦在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且該債權屆期尚未
清償,則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另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
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
亦係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
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樹子腳 1637-1 4754 10000分之6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9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一層:74.04 合計:74.04 平台:11.58 全 部 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號 共有部分:樹子腳段2321建號,面積:3,43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04 樹子腳段2322建號,面積:1,01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分之1
TCDV-114-司拍-2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