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四、相對人乙○○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五、相對人乙○○之國稅局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TCDV-114-司養聲-34-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