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2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 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2,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
請人乙○○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諭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該案件業已確定在案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此係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下
同)2,000元。
㈢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500
元。
㈣綜上,本件暫免之聲請程序費用共計為2,500元(計算式:2,
000元+500元=2,5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
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KSYV-113-司家他-102-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