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黃雅玲
被 告 林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101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
2年10月2日作成分配表,分配表次序10之債權人即被告參與
分配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55元,惟上開金
額所包含之違約金536,800元部分,明顯過高,而應以修正
前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方屬合理,為
此,爰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請剔除上開違約金部分
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0月12日所製作之強
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內載債權人之次序10債權及分配金額1,
204,455元,其中536,800元應予剔除。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
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聲明異議書狀,並應於書狀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
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
補正程序,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不生異議之
法律上效果,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規
定終結異議,或依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以解決該爭端之餘地。故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債權人之債
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所提起
之分配異議之訴,難謂合法。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
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
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前段亦有規定。其意旨乃在加重異議人未為
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於此情形,異議既不存在,執行法院
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而應於10
日內為起訴之證明係注重異議之人應向執行法院為證明,此
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自無補正之
問題。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0月12日新北院英111司執地字
第128101號函通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債務人(即原告
)定於同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實行分配,並檢附製作日期
為112年10月2日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原告於112年6月17日收受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回回證
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7頁),是依前開規定,原
告本應於11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分配期日1日前,向本院
執行處以書狀提出聲明異議,並載明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
變更之訴之聲明,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為起訴之證明,方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四、本件原告固於112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然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期日為同年11月20日上午10時,頁
經本院說明如上,而原告遲至同日下午始向執行法院具狀聲
明異議,有該聲明異議狀之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
)。是以,自原告聲明異議之時點以觀,顯與強制執行法第
39第1項所稱「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原告所提出之該聲明異議狀,難認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且依該聲明異議狀,原告亦未載明分配表有何不當且
應為何等變更之聲明。況且,原告前就系爭執行事件,另於
11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2935號裁定,以原告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為由,認
原告起訴不合法駁回,嗣原告不服,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
抗告,而該院113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同以原告未經合法
之異議程序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
,有該等裁定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至56頁)。準
此,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並未就分配表合法聲明異議乙情
,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因原告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先行合法聲明異議,起
訴不合法,且該情形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簡-160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