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非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陳少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
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陳少禾犯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
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至於該條項所
稱『成年人』,因民法第12條業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並於11
2年1月1日施行,民法修正後係以『滿18歲為成年』,較諸修
正前『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擴大成年人之認定範圍,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非字第54號、112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陳少禾係00年0月0日生,於行為時之111年12
月中旬某日迄111年12月27日為18歲,依當時尚未施行之民
法第12條規定,尚非屬『成年人』,原判決誤以被告於行為時
為成年人,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二、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
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至於該條項所稱「成年人」
,因民法第12條業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修正,並於112年1月
1日施行,民法修正後係以「滿18歲為成年」,較諸修正前
「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擴大成年人之認定範圍,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茲查,被
告陳少禾係93年6月7日生,於本案行為時之111年12月27日
為18歲,依當時之民法第12條規定,尚非屬「成年人」,原
審誤認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有如起訴書所載,加入「火
箭」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與少年鄭O倫(名字詳
卷)共犯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4次(編號1部分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因而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其以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4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量處如上開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觀諸上揭規定
,原判決關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加重被告其刑部分,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
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違法令,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罪刑部
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起訴書 附表編號1 陳少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起訴書 附表編號2 陳少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 附表編號3 陳少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 附表編號4 陳少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TPSM-114-台非-4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