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聖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羅聖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甫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且曾因同類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卷
附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
意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
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
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重量及期間,暨考量其坦承犯
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
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
計達5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
0000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件附卷足憑,核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
部,依同條項之規定,一併沒收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
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標示「STAR WARS」黃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33包(驗前總毛重113.97公克,含包裝袋33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9%,推估總純質淨重6.0533公克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小於1%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847號
被 告 羅聖瑋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羅聖瑋(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
分)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
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3月底之某日,在南投縣○○市○○○街00號銀櫃K
TV對面停車場,以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0包(剩餘33包
,推估總純質淨重6.0533公克)而持有之。嗣因羅聖瑋另案
通緝為警於同年7月5日14時20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鄉○○
村○○巷00○0號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3包,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聖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1日草療鑑
字第1130800003號及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鑑定人結文、
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共42張、入庫證物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上開毒品咖啡
包共33包,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裕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NTDM-113-投簡-60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