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52號
原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士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張沛婕律師
被 告 番汝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富公司)新
臺幣(下同)204萬8,02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資富公司以68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4萬8,028元為原告資富公司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柯童朧、林國龍及真實年籍姓名不
詳之甲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
絡,於110年8月2日3時許,由甲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及柯童朧至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
0號2樓之廠房,由被告及柯童朧先以板模工具、鑽子破壞後
門門鎖進入廠房,再以剪刀、斜嘴鉗剪斷現場之監視器電線
及用以固定顯示卡之束帶,竊取原告所有價值204萬8,028元
如附表所示顯示卡,隨後搭乘甲男駕駛之車輛至桃園市○○區
○○路0000號2樓與林國龍會合,嗣不詳男子甲搭載被告離去
,柯童朧將顯示卡放在林國龍駕駛之車輛後,另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板橋區合宜路與合安一
路口之超商,將附表編號1所示顯示卡中之135張以40萬元出
售予之訴外人杜森,嗣林國龍交付3萬元報酬予被告,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04萬8,0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第1項聲明,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東西不是我拿的,我只有拿到3萬元,我沒有拿
,應該是拿去的人要負擔,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
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
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加
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
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
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
⒈被告與柯童朧、林國龍及甲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前揭時間,侵入原告資富公司廠
房,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示卡,嗣將附表
編號1所示顯示卡中之135張以40萬元出售予之杜森,林國龍
則交付3萬元予被告,作為行竊報酬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凶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此有前開刑事
判決及起訴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
訛,又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已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
罪事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情節為真。
⒉依前揭侵權事實,柯童朧與被告前往原告資富公司之廠房,
由柯童朧與被告出面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之顯示卡,柯童
朧與被告將竊得之顯示卡交給林國龍後,再出售部分顯示卡
,應認被告確有分工參與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之顯示卡,
並各自分擔侵權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侵
權行為之目的,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被告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與柯童朧、林國龍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向債務人中之
一人即被告請求全部給付,自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其只有
拿到3萬元,應該是拿顯示卡的人要負擔云云,此僅涉及刑
事案件同案被告間朋分贓款,如何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尚
無從以此為由免除其賠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並無理由
。從而,原告資富公司請求被告給付204萬8,028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⒊另如附表所示之顯示卡係在原告資富公司廠房被竊,並非為
原告趙士銘所有,此亦據原告於另案民事案件陳述明確,並
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趙
士銘並無損害,故原告趙士銘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資富公司對被告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
,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資富公司請求
被告給付自114年1月16日起(即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見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資富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04萬8,028元,及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資富公司陳明願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趙士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型號 數量 1 NVDIA GeForceGTX 1660 SUPER 204張 2 NVDIA GeForceRTX 3070 4張 3 NVDIA GeForceRTX 2060 2張 4 Radeon RX 6700 XT 8張 5 NVDIA GeForce GTX 3060 SUPER 10張
PCDV-113-訴-3852-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