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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林嵐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 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9月7日(週 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林倍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3年3月22日 新臺幣100,000元 GC1003925

2025-01-02

TPDV-113-除-1963-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希傳方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國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6月25日 30萬4921元 RA5704036

2024-12-31

TPDV-113-除-2068-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代 理 人 蔡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民國 110年9月5日 新臺幣 10萬元 JC0282835

2024-12-31

TPDV-113-除-2033-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即有魚娛樂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鄧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建宏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7月25日 9,450元 TA0022012

2024-12-31

TPDV-113-除-1962-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友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容 代 理 人 李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 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貳仟陸 佰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 亭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六百元、票據號碼QN2246 95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 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二年十 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一萬二千六 百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 司催字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2024-12-31

TPDV-113-除-2034-202412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游雅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4-12-31

SLDV-113-除-638-202412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代 理 人 林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972元 BI6496908 113年5月10日

2024-12-31

SLDV-113-除-672-202412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蘭 代 理 人 燕毓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楊奕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31,318元 SL0301315 113年1月25日

2024-12-31

SLDV-113-除-679-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謹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民國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8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公示催告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11月28日) 後3個月內即113年11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 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參 ,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7日 163萬8,000元 SD3684595

2024-12-31

MLDV-113-除-81-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高爵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2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9月20日 520,000元 0131538 9個月 003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4月20日 520,000元 0131539 9個月 004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9月20日 520,000元 0131540 9個月 005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4月20日 520,000元 0131541 9個月

2024-12-30

TPDV-113-除-1950-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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