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雪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
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6,99
5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0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茲依前揭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ULDV-113-訴-382-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