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張玉珍
被 告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依
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惟依卷附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4號本票裁
定之金額為150萬元,與原告起訴之範圍不符,然此部分為原告
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訴訟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TCEV-114-中補-77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