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蔡献卿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
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
聲請裁定解散之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
繳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