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8號
原 告 楊泰宗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
3萬9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TPDV-113-補-265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