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紹榮 (已歿)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72
0號、113年度偵字第13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施紹榮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7月9日繫屬本
院,有本院收件之章所載日期資訊可參(見易字卷第5頁),
嗣被告施紹榮於本案繫屬後,經查詢於113年11月9日死亡,
有被告施紹榮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考(見易字卷
第14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件】
TCDM-113-易-2600-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