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溱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75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內容應補充如本判決附
表一,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為避免
揭露告訴人甲女之身分,是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告訴人甲女之姓名,僅以上開代號稱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均詳如卷附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核被告
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又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
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
之性質,且被告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
延續且係反覆為之,故其本案所為應構成集合犯,僅論以一
罪,起訴書原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特此敘明
。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謹守正當交友分際與
告訴人相處,竟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反覆對告訴人為騷擾行
為,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行持續時間,暨其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
務業、有3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見本院原易卷第48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跟蹤騷擾之時間 跟蹤騷擾之方式 跟蹤騷擾之內容略以 1 11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3日 Messenger傳送訊息 2023/5/19不詳時間「我愛上了我的老師」 2023/5/19 22:26「我愛你,○○,紅豆大紅豆芋頭」 2023/5/21 18:37「我不能愛自己。我要愛你,然後你再愛我,我再愛你。我們要這樣一直對打,到失去生命,千萬不能愛自己,知道了嗎!!!」 2023/6/3 01:25「老婆,先睡了,我再喝一杯也許兩杯,因為血液酒精濃度比較濃,國中就開始練習,但是血濃於水的老婆,是什麼了,我要講甚麼了,摁,我愛你,就這樣」 2023/6/3 09:34「芬,先親,我真的好愛你,求你不要離開我,哈哈哈哈哈,我邱慕涵愛你○○○,除非你不要不然我絕不放手」 2323/6/3不詳時間「我好想妳,妳有魔法吧,我不信妳不想我,對啦我追妳,我很愛妳真的,○,記住妳的老公是齊天大聖,妳要幹嘛都行,因為妳是妳」 2323/6/3 14:17「○我是你老公」 2 112年6月21日 20:40-20:52 以LINE暱稱「慕涵-齊天大聖」傳送訊息 「是的我愛上妳了」、「掛念著妳」、「妳給我的感覺我總會留戀幾分這樣」、「我愛上妳了這是真的,哈哈」、「我先離開人間了」、「我愛妳,○○」 3 112年7月4日 送禮物至告訴人辦公室 送手作衣服、佛珠、水果 4 112年8月29日 21:10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老婆:我躲在車上放著大聲的音樂」「愛妳的心,我知道我愛妳但又有愧於妳,所以我不斷逃亡」、「○○,妳是我涵的老婆」 5 113年2月7日 17:10 透過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您好,○○老師我是慕函的朋友,她叫我跟您說,她愛您,有點唐突,因為她交代一定要跟您說,不好意思。 6 113年2月22日 打電話予甲女 通話全長2分56秒,通話中被告稱「我就是告訴你我就是喜歡你」,經甲女明白表示拒絕,並希望被告不要再干擾,惟被告仍稱「那我可以愛你嗎?」等語。 7 113年5月24日 15:46 透過友人Messenger傳送訊息 「希望您不要忘了我這個朋友,我叫邱慕涵,我們當一輩子的好朋友ok。我剛出院,身上還有精神科的藥物拖著」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52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BF000-K113011(真實姓名詳卷內代號對照表,以下稱
甲女)原為師生關係,甲○○因而取得甲女之聯絡方式,甲○○
於課程結束後,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12年5月19日起113年5月24日止,以附表所示撥打電話、傳
送簡訊、即時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傳送訊息、送禮等
方式,為跟蹤騷擾行為,使甲女心生畏佈,足以影響其日常
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偵查中供述 訊據被告固坦承撥打電話、傳送訊息、送禮給告訴人,惟堅詞否認有何跟蹤騷擾犯行,辯稱:我當時因為發病,太熱情了,可能因此嚇到告訴人等語。 2 告訴人甲女警詢、偵查中指訴 被告持續以打電話、傳送訊息、送禮等方式騷擾告訴人 3 11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3日、113年5月24日Messenger訊息、112年6月21日LINE訊息、112年8月29日、113年2月7日手機簡訊、113年2月22日手機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告訴人與他人聯絡傳送被告所送物品照片 佐證被告跟蹤騷擾之行為。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
跟蹤騷擾行為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
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附表:
編號 跟蹤騷擾之時間 跟蹤騷擾之方式 跟蹤騷擾之內容 1 11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3日 Messenger傳送訊息 「我愛上了我的老師」、「我愛你,○○,紅豆大紅豆芋頭」、「我不能愛自己。我要愛你,然後你再愛我,我再愛你。我們要這樣一直對打,到失去生命,千萬不能愛自己,知道了嗎!!!」等。 2 112年6月21日 LINE傳送訊息 「...妳給我的感覺我總會留戀幾分這樣...我愛上了這是真的,哈哈...我先離開人間了。我愛妳,○○...」 3 112年7月4日 送禮物至告訴人辦公室 送手作衣服、佛珠、水果 4 112年8月29日 手機門號傳送簡訊 「老婆:我躲在車上放著大聲的音樂...○○,妳是我涵的老婆...」 5 113年2月7日 透過友人門號傳送簡訊 您好,○○老師我是慕函的朋友,她叫我跟您說,她愛您,有點唐突,因為她交代一定要跟您說,不好意思。 6 113年2月22日 打電話 「我就是告訴你我喜歡你...那我可以愛你嗎?」 7 113年5月24日 透過友人Messenger傳送訊息 「...希望您不要忘了我這個朋友,我叫邱慕涵,我們當一輩子的好朋友ok。我剛出院,身上還有精神科的藥物拖著...」
SCDM-113-原簡-89-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