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泳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9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泳滕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盧泳滕於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4月27日期間某時,加入吳承
霈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該集團係以張貼偽、變造之臺灣運
動彩券照片,使民眾誤信該集團成員有分析運動賽事,可向
渠等購買下注資訊,而以此詐騙民眾獲利。盧泳滕則在集團
中擔任「修圖組」成員,負責以電腦修圖軟體修改臺灣運動
彩券投注單上之「投注賽事」、「購買金額」、「中獎金額
」等資訊,而使他人誤信照片中之彩券為贏取高賠率或高額
獎金之彩券;另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作為收取款項之
用。然盧泳滕明知集團成員並無分析運動賽事之能力,竟與
吳承霈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網
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
發文組」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網站,
張貼「修圖組」成員所製作之不實中獎資訊圖片,及聲稱自
身為專業球類賽事分析團隊,有對外販售賽事分析資訊之廣
告,待劉子謙於110年9月24日18時30分許看到上開資訊,誤
信能以此獲利,進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後,ig暱稱「wher
eisslurpee」、「legotommyig」、「深夜酒吧傑森(glint
.words)」、通訊軟體Line暱稱「地獄奈奈」等發文組之集
團不詳成員,再指示劉子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
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作為集團提供「賽事分
析結果」之對價。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盧泳滕之供述。
㈡證人張宸恩、張淨茹、江茹菁、李品瀧、陳明暘之證述;證
人即告訴人劉子謙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ATM交易明細、ig
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
㈣被告所申設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
㈤警方於前案所查扣之手機暨各該手機內所使用之ig帳號對應
表。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D主機、主機所有
人盧泳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張
宸恩桌上型電腦)
㈦實際彩券內容及集團所張貼不實彩券內容之比較表。
㈧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07、39544、47780號
起訴書;該署112年度偵字第42785號、113年度偵字第32950
號追加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訴字第780號案
件電子卷證光碟。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被告所為詐欺犯行雖有三人以上共犯且以網際網路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2、3款之情形
,然被告行為時既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
款此處罰規定,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劉子謙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多
次匯款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內,乃基於取得同一被
害人所交付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所犯上開犯行,與吳承霈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指詐欺犯罪,依該條例第2條
規定,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且係新增原法
律所無之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經比較新舊法,新法顯然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自應適用有利於
被告之新法。被告僅於審判中已自白,且並未繳交其犯罪所
得(詳後述),不符合前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之規定,故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㈤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劉子謙之
信任,假以投資運動賽事為由,與吳承霈等人所屬詐欺集團
向告訴人詐取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財產
損害,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實屬
不該,又被告尚有多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但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有刑事案件和解書附卷可考;復衡以被告自述
之教育、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行為人有無犯罪所得及應追徵
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
38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估算並非關於犯罪事實本身,
僅是推估原應受沒收客體折算後之金錢價額,並不適用嚴格
證明法則,無須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僅需釋明其估
算之合理依據即為已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月薪是36,0
00元等語,經查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期間是從110年11月3日至
111年1月30日,故因此認定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是從110年11
月起至111年1月止,已領得3個月薪資,薪資總和為10,8000
元(36,000元×3=108,000元)。是此報酬108,000元即為被
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之。
㈡被害人被詐取如附表所列之款項已經匯入附表所示之其他人
頭帳戶,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支配管
領權限,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過苛,故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集團使用之ig帳號或暱稱 1 110年11月3日13時19分 28,000 歐靖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已停用) 2 110年11月8日21時53分 10,000 歐靖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已停用) 3 110年11月10日16時24分 9,999 歐靖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已停用) 4 110年11月11日19時8分 6,666 張宸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hereisslurpee 5 110年11月24日22時34分 8,888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地獄奈奈 6 110年11月27日22時2分 5,000 吳九叡(原名吳竣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深夜酒吧傑森 (glint.words) 7 110年11月29日17時53分 7,000 吳九叡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深夜酒吧傑森 (glint.words) 8 110年11月29日23時52分 6,000 盧泳滕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egotommyig (起訴書誤載為letgotommyig) 9 110年11月30日20時38分 6,666 歐靖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已停用) 10 110年12月1日22時2分 7,000 吳九叡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深夜酒吧傑森 (glint.words) 11 111年1月30日20時51分 5,000 張宸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hereisslurpee
KSDM-113-審訴-42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