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吳昭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一號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志文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尚有債權未獲清償,然有他債權人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
九一號),故為查明遺產管理人資料,而據此聲請閱覽卷宗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被繼承人李志文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ILDV-114-司家聲-1-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