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永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永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永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交訴字第1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SCDM-113-聲保-150-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