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勝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3
年度執更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雲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應更正為:「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號(編號5至9、12
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內關於「雲林地
檢113年度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
拘役100日)」之記載,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
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ULDM-113-聲-1065-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