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聲請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
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變更子女姓氏部分,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費用1,00
0 元;以上合計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587-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