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林季霞
被 告 林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
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
臺幣(下同)4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130.08平
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6.02㎡+附屬建物(9.20㎡+1.73㎡)+
共有部分23.13㎡(10,707.33㎡×216/100000)=130.08㎡,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爰據此計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
為5,203,200元【計算式:40,000元×130.08㎡=5,203,2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1,600元【計算式:5,203,200
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2=2,6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
,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平田 244 9,942 225/100000(原告書狀誤載為216/10000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38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層次:5層 總面積:96.02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9.20 花台:1.73 1/1 備註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0,70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6/100000
TCDV-113-補-252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