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王蓉芳
林璋義
林翊筑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吳永裕
被 告 張亘亮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謝國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吳永裕、張亘亮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被告吳永裕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
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可稽;而
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PTDM-112-交重附民-35-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