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張嘉華
張均豪
共同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相 對 人 張芷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即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所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8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三星鄉清洲五路76號之建物)之分管決議,依其性質應屬
依財產權關係請求之「非訟事件」,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即上開不動產之
交易價值定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183元【
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元×2,266.07平方
公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646,700元)×聲請人之權利範
圍1/4=2,031,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ILDV-113-補-295-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