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星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5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所附之附表(
僅按對話訊息內容更正錯字或補充缺漏字)。
㈡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之「被告甲○○於警詢及檢
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更正為「被告甲○○於警詢時之
供述、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理由補充: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
保障法益乃個人意思自由、內心世界之平穩,免於不必要恐
懼之自由。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使人產生畏怖
之心者,均屬之。至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人產生畏怖之心,
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祇須受惡害通知之被害人心生
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
或客觀上已發生危害為必要。如僅因糾紛即對被害人施以恐
嚇,使被害人因畏懼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該當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查:
㈠被告甲○○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各行為(下稱本案恐嚇行為
)後,告訴人張雅筑仍不斷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
訊息予被告,表示欲與被告以LINE文字訊息或電話語音聯絡
、溝通,或要求與被告見面,或表示要去被告公司找被告等
情,有告訴人提供之與被告LINE對話訊息擷取照片(見偵卷
第22至24頁)、被告提供之與告訴人LINE對話訊息擷取照片
(見偵卷第75至77、84至89頁),固足認告訴人於被告為本
案恐嚇行為後,仍持續主動以LINE與被告接觸、聯繫之事實
,惟尚難據此推認告訴人未因被告之本案恐嚇行為而心生畏
懼。蓋被告之本案恐嚇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已具有
明示或暗示欲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之意,且觀告訴人主
動以LINE與被告接觸、聯繫之同時,仍有持續向被告表示因
本案恐嚇行為而崩潰、痛苦、提心吊膽、害怕,乃至向其表
示因害怕被告威脅而考慮換工作、擔心出門在外車輛下來之
人為被告等情(見偵卷第19至22頁),足見告訴人確實因被
告之本案恐嚇行為,暗示欲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因而
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㈡此外,告訴人係於被告為如本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之行為結束
後,間隔近10月餘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
所提告等情,有告訴人在該所製作之第一次調查筆錄(見偵
卷第6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向告訴人為本案恐嚇行為後
,告訴人屢向被告表示害怕、畏佈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尚非
出於訴訟目的所為,自堪信此乃告訴人遭受被告所為本案恐
嚇行為後之真實情緒反應。至被告於偵訊時固供稱:告訴人
是一個情緒不穩定之人,她常傳一些內容很偏激的訊息給我
,讓我真的壓力很大,所以我才做這些事情,但我內心沒有
想要傷害她等語,惟依上開說明,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本不以行為人實踐所通知之惡害,或主觀上果有加
害之意思為必要,均不影響本罪之構成,併此說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
密接時間,對告訴人為本案恐嚇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恐嚇危害
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因與告訴人間之情感
糾紛,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即率爾為本案恐嚇行為,侵害告
訴人免於不必要恐懼之自由,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本案
恐嚇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精神上痛苦之犯罪所生損害;併
考量被告係因案發前告訴人即不斷以LINE傳訊息要求聯繫、
見面、表示欲至被告公司找被告,甚至傳送具有騷擾性之訊
息內容予被告(見偵卷第62至83頁),始失去理性,一時失
慮而為本案恐嚇行為,惡性尚非嚴重;復斟酌被告於偵訊時
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為本案恐嚇行為前,尚
無何前科紀錄(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尚稱良
好,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商業,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頁,本院卷〈個人戶
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恐嚇方式 恐嚇內容 1 112年8月23日某時許 被告甲○○駕駛之車輛上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遲不下車,乃以大力拍打方向盤及不顧前方路口紅燈情況重踩油門加速行駛之寓意傷害告訴人生命及身體安全之方式恫嚇告訴人 2 112年8月28日9時12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真的撞 或是一起做傻事 衝去你家 我覺得這些都是我現在做的到的」、「我現在想的都是更恐怖的事情 也不是只有我上面說的那些」 3 112年8月29日18時10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我現在腦袋想到傷害人我就覺得很開心!!做平常不敢像的事情我就會很興奮!!真的,所以真的不用看什麼醫生 我已經知道開心的來源是什麼了,我光用想的我就超開心!!」、「我現在看到你傳訊息的通知後心跳都超快 我整個情緒都會上來 也不是生氣 也不是不開心 但就會很刺激的感覺 就想做一些奇怪事情的想法都會出來 好特別 手也會開始抖!!!!!」、「每天都在搜尋 不管是自殺阿 或是傷害人該怎麼樣去躲避罪什麼的 之後可以分享給你 如果你有需要!!」、「印象最深刻的時候是我在跟你說我想上廁所 但一開始你不下車 然後我就整個上來了!!!!真的再試一次我可能真的會做很恐怖的事情 那時候我真的一直壓助自己的情緒好好地跟你說 但你還是堅持在那!!對 就那時候我才整個爆發!!!! 哈哈現再想想都覺得蠻有趣的 如果你要再試一次的話可能要擔心一下但好像會很好玩!! 可能就不是只有敲方向盤而已 也不是開很快而已 光想就很興奮!!!!莫名的快感!!」 4 112年9月7日15時54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蛤 這妳不要我快樂 那妳也不會快樂的 如果這就是你給的回覆的話 沒有人想要受傷或死亡什麼的 但妳感覺讓我們月來越往那個方向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20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生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張雅筑前為情侶,雙方嗣因故分手,然猶因感情糾葛
而生有齟齬,甲○○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加害張雅筑生
命或身體之事恐嚇張雅筑,致生危害於張雅筑安全。
二、案經張雅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張雅筑於警詢之指訴。
(三)被告傳送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
(四)告訴人傳送與被告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於本案中固有多數恐嚇與告訴人之舉措,然均係因與告
訴人間感情糾葛所衍生並於密接之犯罪時地所為,殊難強行
割裂而予獨立非難。應認係出於單一恐嚇犯罪決意接續而為
之多數舉措,請依接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文正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恐嚇方式 恐嚇內容 1 112年8月23日某時許 被告甲○○駕駛之車輛上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遲不下車,乃以大力拍打方向盤及不顧前方路口紅燈情況重踩油門加速行駛之寓意傷害告訴人生命及身體安全之方式恫嚇告訴人 2 112年8月28日9時12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真的撞 或是一起做傻事 衝去你家 我覺得這些都是我現在做的到的」、「我現在想的都是更恐怖的事情 也不是只有我上面說的那些」 3 112年8月29日18時10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我現在腦袋想到傷害人我就覺得很開心!!做平常不敢像的事情我就會很興奮!!真的,所以真的不用看什麼醫生 我已經知道開心的來源是什麼了,我光用想的我就超開心!!」、「我現在看到你傳訊息的通知後心跳都超快 我整個情緒都會上來 也不是生氣 也不是不開心 但就會很刺激的感覺 就想做一些奇怪事情的想法都會出來 好特別 手也會開始抖!!!!!」、「每天都在搜尋 不管是自殺阿 或是傷害人該怎躲避罪什麼的 之後可以分享給你 如果你有需要!!」、「印象最深刻的時候是我在跟你說我想上廁所 但一開始你不下車 然後我就整個上了!!!!真的在是一次我可能真的會做很恐怖的事情 那時候我真的一直壓住自己的情緒好好地說 但你還是堅持在那!!對 就那時候我才整個爆發!!!!哈哈現在再想想都覺得蠻有趣的 如果你要在試一次的話可能要擔心一下但好像會很好玩!!可能就不是只有敲方向盤而已 也不是開很快而已 光想就很興奮!!!!莫名的快感!!」 4 112年9月7日15時54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被告:「蛤 這妳不要我快樂 那妳也部會快樂的 如果這就是你給的回覆的話 沒有人想要受傷或死亡什麼的 但妳感覺讓我們月來越往那個方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