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登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被 告 許嘉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志杰
鄭富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151號、113年度偵字第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登禾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嘉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志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富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林登禾、許嘉麟、陳志杰、鄭富兆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
應向所屬之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
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廢
棄物業務,竟未經申請許可,即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林登禾先於民國112年2月25日13時許前不詳時間,自不詳地
點,向不詳之人收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以車牌
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營建混合物夾雜垃圾後
,林登禾即於112年2月25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
音聯繫許嘉麟,詢問許嘉麟能否引導林登禾至指定地點棄置
廢棄物,並協助注意有無警方前來以利規避之工作(即俗稱
之『水車』)。許嘉麟應允,並與林登禾約定引導1趟可獲得5
,000元。於同日14時許,許嘉麟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帶領林登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
曳引車,前往羅麗美所有位於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棄置林登禾車上廢棄物一堆於該土地上。
㈡同日15時許前不詳時間,陳志杰、鄭富兆,自不詳地點,各
向不詳之人收取2萬元之代價,分別以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營
建混合物夾雜垃圾後,陳志杰、鄭富兆便透過無線電聯繫林
登禾棄置廢棄物之地點,林登禾接續相同犯意再以LINE撥打
語音聯繫許嘉麟後,許嘉麟亦接續相同犯意,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帶領陳志杰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鄭富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貨運曳引車,共同前往羅麗美上開土地棄置陳志杰、鄭富兆
所載運之廢棄物,過程中因道路狹小,鄭富兆不敢駕車進入
土地,遂由陳志杰先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
廢棄物傾倒完畢後,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跟隨許嘉麟之車輛前往上開土地棄置廢棄物。
㈢嗣羅麗美於同年月26日9時15分許至上開土地巡視及灌溉時,
查知土地遭棄置廢棄物而報警處理,經警方會同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至現場稽查,確認棄置廢棄物為營建混合及垃圾廢棄
物約60公噸,進而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麗美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林登禾及辯護人對於被告林登禾在偵查中曾自白之供述
,認為係遭偵查檢察官以不正訊問方式取得,主張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本院當庭勘
驗偵查檢察官於112年11月23日之偵訊錄音光碟,並製作勘
驗筆錄如附件所示。由附件勘驗筆錄可知,偵查檢察官在訊
問被告林登禾之過程中,確曾多次向被告林登禾表示不承認
就向法院聲請羈押,承認就交保回去等情。本院認為,偵查
中聲請羈押或諭知交保,乃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
2、3項之法定權限,在判斷被告不願意認罪而有羈押之原因
與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羈押,或在被告坦承犯行而認有羈押
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諭知具保,均屬偵查檢察官偵查作
為之判斷。本案偵查檢察官對被告為上開之表示,實難認屬
於何種不正方式之脅迫或利誘。依本院當庭勘驗所視聽之感
受,偵查檢察官在開庭時對被告林登禾訊問之言詞及語氣,
或有不夠懇切之處。然而偵查檢察官對被告林登禾訊問之內
容,既屬其法定職權之判斷與說明,則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1項所指不正訊問之脅迫、利誘等不正方式,有所差距
。被告林登禾於偵查中之供述,應無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必要
,惟確實之筆錄內容,應以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為準,此先
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被告許嘉麟、陳志杰、鄭富兆於偵查、審理中,對本案犯罪
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許嘉麟、陳志杰、鄭富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堪予
認定。
㈡被告林登禾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初始,曾承認本案犯
行,惟於本院後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均否認犯行。其固
不否認曾駕駛車輛載運物品,以及聯繫被告許嘉麟擔任水車
一同前往羅麗美上開土地欲傾倒車上物品之事實,然而對於
車上所載運之物品是否為廢棄物,以及有無傾倒於本案土地
等情,均予否認,辯稱當天載運的是破碎的PC塊(即無筋混
凝土),當天到現場,他的車斗壞掉,沒辦法下料,後來就
把車子開走等語,且被告林登禾亦否認有聯繫被告陳志杰、
鄭富兆前來傾倒廢棄物之事實。
㈢本院之判斷
⒈被告林登禾有駕駛貨車進出本案土地之事實:
被告林登禾案發當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
車進出本案土地之事實,有雲林縣○○○○○○○000○0○0○○○○○○里
○○段0000地號處遭傾倒廢棄物案」偵查報告1份(警卷第97
頁至第101頁)、鐵工廠監視器位置及案發地位置圖2幀(警
卷第115頁、第139頁)、路線圖(警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8張(警卷第103頁至第113頁)
等客觀跡證可佐,足認被告林登禾自白當日有駕駛大貨車前
往本案土地之供述應與事實相符。
⒉被告林登禾有聯繫被告許嘉麟擔任「水車」之事實:
依被告林登禾審理中自述,其確實有聯繫被告許嘉麟一同前
往本案土地,只是並未傾倒廢棄物(本院卷一第116頁)。
對照被告許嘉麟於偵訊、審理中之歷次證述,被告許嘉麟均
坦承有受被告林登禾所託擔任「水車」之引導、把風工作,
復核以前揭監視錄影畫面均有攝得被告許嘉麟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被告林登禾所駕駛之大貨車一前
一後駛往本案土地之畫面,可信被告林登禾案發當日確實有
聯繫被告許嘉麟擔任「水車」工作。
⒊本案土地遭到傾倒之廢棄物可明確區分為三堆:
依警卷第145至165頁之現場照片,本案土地上遭傾倒之廢棄
物,可明確區分為有較多土石夾雜垃圾一堆(警卷第145頁
)、有輪胎、藍色桶子、廢木片木板及垃圾一堆(警卷第14
7至149頁上方、151頁上方、159至165頁),以及燃燒過呈
黑色的廢棄物一堆(警卷第151頁下方、153至157頁、159頁
下方)。此三堆廢棄物外觀各自不同,且依警卷第153至157
頁將三堆廢棄物均攝入畫面之照片顯示,該三堆廢棄物堆置
之高度相差不多,三堆廢棄物並無互相掩蓋之狀況,可明確
區分為三堆。
⒋證人廖崇貴明確指述在案發當日14時至15時間目睹大貨車傾
倒一堆廢棄物在本案土地之事實:
⑴依證人廖崇貴於警詢所述,在案發當日14時至15時間,他親
眼看到一台大貨車跟一部小客車,大貨車有傾倒廢棄物(警
卷第78頁)。證人廖崇貴復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有看到小客
車停在被害人土地前的馬路,有人下來指揮,大貨車就進入
被害人土地,幾分鐘之後就出來了,他是等到要離開經過的
時候往土地看才看到一堆廢棄物,只有看到這2台車等語(
偵9151卷第126頁)。證人廖崇貴是在告訴人羅麗美土地旁
工作之農民,與被告4人均不相識,僅單純係因有目睹案發
經過而告知告訴人後,才為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再經檢察官
傳訊作證,其身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當日目睹情形
所為之證言,本院認為應堪採信。依證人廖崇貴所證述,案
發當日在14時至15時間,他確實親眼目睹有一台小客車和大
貨車進出本案土地,且大貨車在離開後,他就在遠處看到有
砂石等廢棄物堆置於土地上,且證人廖崇貴明確證稱當時是
看到「一堆」廢棄物。
⑵辯護人雖指證人廖崇貴之警詢證述一開始是聽說土地遭傾倒
廢棄物,到後來說有看到傾倒廢棄物,質疑證人廖崇貴證言
可能有遭到污染的狀況。惟證人廖崇貴在第一次112年2月27
日即案發後2日之警詢筆錄中,一開始就是說「因為我在耕
田時,聽到隔壁的鄰田居民說土庫鎮新庄里種樹的土地被傾
倒廢棄物,我有看到大台拖拉庫(台語)出來,拖拉庫離開
後,我看到裡面都是垃圾,本來想說遇到地主才要跟地主說
」(警卷第75頁)。辯護人所指此部分可能遭到污染等情一
節,應僅屬臆測,本院認為仍未能動搖證人廖崇貴證述內容
之憑信性。
⑶辯護人又具狀稱,證人廖崇貴在偵訊中證述大貨車內有2個男
性,其中一人下車指揮,小客車有一個女性下來看(他卷第
128頁),但本案監視錄影畫面只有攝得16時1分許,曾經有
人從被告許嘉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下車,故以此質疑證人廖
崇貴證述之可信性。然本案案發現場土地周遭並無監視器,
警方所調取之畫面是沿線各路段之監視錄影畫面。而證人廖
崇貴是證述在土地現場看到下車之狀況,自無從以沿線監視
錄影畫面為比對。辯護人此部所指證人廖崇貴證述不足採信
之處,本院認為亦無理由。
⒌本案並無除被告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以外之可疑大貨車
進出本案土地:
依證人即告訴人羅麗美警詢證述(警卷第75頁)、證人廖崇
貴偵訊證述(偵9151卷第126頁),本案土地在112年2月23
日並無任何廢棄物堆置。警方依告訴人所述最後離開本案土
地之時間,逐一確認周遭監視錄影畫面後,過濾出本案3部
車輛,此有雲林縣○○○○○○○000○00○00○○○○○○里○○段0000地號
處遭傾倒廢棄物案」偵查報告1份(偵9151卷第121至122頁
)可佐。因本案是在傾倒後隔日旋遭告訴人察覺而報警處理
,警方迅速調取監視錄影畫面過濾可疑車輛循線追查,時間
相當密接,且清查之畫面為2月23日至26日,期間亦僅有3日
,本院認為警方職務報告所指之可疑車輛過濾結果,應屬可
信。依職務報告所述,可認本案並無除被告林登禾、陳志杰
、鄭富兆以外之可疑大貨車進出本案土地。
⒍被告林登禾有駕駛大貨車傾倒廢棄物之犯行:
⑴本案傾倒廢棄物之犯行,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就由告訴人察覺
並報警追查,而土地現場堆置三堆明確可分之廢棄物,監視
錄影畫面也顯示有3人即被告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各駕
駛大貨車進出本案土地。再依監視錄影畫面之紀錄,被告林
登禾駕駛大貨車進出本案土地的時間,就是案發當日14時至
15時之間(警卷第109至113頁),可知被告林登禾是最早進
出本案土地之人。對照證人廖崇貴所述,他親眼目睹在14時
至15時該時段進出本案土地之大貨車,有傾倒廢棄物在本案
土地的情形。綜合上開監視錄影畫面、證人指述等證據研判
,本院認為,對於被告林登禾涉有本案駕駛大貨車傾倒廢棄
物之犯行,已無合理懷疑存在。
⑵另工程施工建造、建築物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
之事業廢棄物,固屬於內政部公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營建混合物」。然依其
規定,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編號七第三點)及具廢棄物分類
設備或能力之再利用機構,將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加以分
類(編號七第四點),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
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部公告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其
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
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事業機構(編號七第
五點)。是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應依前述規
定加以分類,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依「營建剩餘土石方
處理方案」之規定處理並可作為資源利用者,則非屬於廢棄
物;倘未經分類,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一般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自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林登禾本案所辯載運PC塊但未下料之說法,雖
為本院所不採。但依上開說明,被告林登禾自承載運之PC塊
,乃營建拆除工程所產出但未經合法再利用機構分類篩選之
物,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種類」,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故被告林登禾為本院所不採之辯詞內容,其實也屬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載運PC塊,該當非法清除廢棄物之行為
,此併予說明。
⒎被告林登禾與被告陳志杰、鄭富兆為共同正犯:
⑴被告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於偵訊中,對於檢察官訊問如
何前往本案土地傾倒廢棄物時,均答稱係被告林登禾以無線
電聯絡等語(偵9151卷第268頁)。被告林登禾於112年11月
23日偵訊中,在為自己辯解當時無法下料時,亦曾自承有叫
被告許嘉麟先讓後面二台去下(參本院卷二第205頁勘驗筆
錄),也有提到當時和後面二輛是用車機聯絡,用我們的頻
道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09、211頁勘驗筆錄)。而證人即被
告許嘉麟也在偵訊、審理中均證稱,是被告林登禾後來又用
LINE詢問他,要不要再賺一趟,他才又引導被告陳志杰、鄭
富兆的車去倒(偵9151卷第160頁、本院卷二第34頁)。由
此可認,當時被告林登禾確實有聯繫被告陳志杰、鄭富兆由
被告許嘉麟擔任「水車」再前往本案土地傾倒廢棄物之事實
。
⑵辯護人雖質以依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路線,並無被告許嘉麟所
稱3台大貨車在堤防邊集合之狀況,認為被告許嘉麟所證述
內容可疑。惟監視錄影畫面攝得被告許嘉麟、陳志杰、鄭富
兆之車輛時,渠等車輛已呈現由被告許嘉麟帶領被告陳志杰
、鄭富兆大貨車行駛於道路之狀態,是否有在堤防邊集合之
情形,實已無從認定。且被告林登禾確與被告陳志杰、鄭富
兆有犯意聯絡,並聯繫被告許嘉麟為擔任被告陳志杰、鄭富
兆之「水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難以有無集合之事實
認定,動搖被告許嘉麟證述之可信性。
⑶辯護人又以被告許嘉麟、陳志杰、鄭富兆對於本案交付「水
車」報酬之情節互有出入,進而質疑渠等證述之真實性。然
本案非法處理廢棄物屬既遂之犯行,被告許嘉麟也自承收有
二趟「水車」之報酬,被告許嘉麟實無以此收受報酬之情形
構陷被告林登禾之必要。況且,被告陳志杰、鄭富兆,僅係
於案發當日透過無線電聯繫而臨時委由被告許嘉麟擔任「水
車」,實際與被告許嘉麟相識者,其實是被告林登禾。本院
認為,被告許嘉麟對於報酬收取之陳述,應較為可信。況無
論被告許嘉麟、陳志杰、鄭富兆對於報酬給付之過程為何,
仍無解於被告許嘉麟確實收受報酬之事實認定。且被告陳志
杰、鄭富兆於本院證述關於報酬給付情形之審理期日,距離
案發期間將近2年,時日相隔已久,被告陳志杰、鄭富兆對
於當日交付報酬之記憶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非無疑。自無
從依渠等證述關於報酬給付之過程,遽論被告林登禾與被告
陳志杰、鄭富兆間並無共同正犯之關係。
㈣綜上所述,對於被告林登禾所涉本案犯行,本院認已無其他
合理懷疑存在,被告林登禾所稱並無下料或與被告陳志杰、
鄭富兆共犯本案之辯詞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登
禾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貯存」指事業廢棄
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
行為,「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
指下列行為:①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
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
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
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
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③再利用:指
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
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
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3款定有明文。再觀之該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該所謂之「清除」、「處理」,係
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依上開說明,被告許嘉麟、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所為載
運並棄置廢棄物之行為,屬運輸廢棄物之「清除」行為。起
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4人所犯亦構成處理廢棄物之行為,然
處理行為分為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業如前述。本
案被告4人僅單純將廢棄物棄置於土地上,並未為任何挖掘
、掩埋之行為,自與廢棄物處理行為有別,偵查檢察官此部
認定,應有誤解,惟因僅係減縮同一條項所規定不同行為態
樣,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併此敘明。
㈢核被告許嘉麟、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所為,均係犯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許嘉
麟、林登禾,就本案數次清除廢棄物之犯行,均基於單一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所為,傾倒於相同土地上,侵害相同
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許嘉麟、林登禾、陳志杰、鄭
富兆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二、科刑部分
㈠被告鄭富兆累犯部分:
檢察官起訴書具體指出被告鄭富兆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被
告鄭富兆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
11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提出被告鄭富兆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上開判決列印資料為佐,起訴書並敘明前案
與本案同為罪質相似之罪,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及應加
重原因,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被告鄭富兆於上開案件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鄭富兆本案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犯行,與構成累犯之前案罪質相同,均屬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之罪,倘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不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罪刑不相當之情狀,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林登禾量刑部分:
被告林登禾為圖非法清除廢棄物之利益,任意將廢棄物棄置
於他人土地上,且又聯繫被告陳志杰、鄭富兆,會同被告許
嘉麟前往棄置,被告林登禾擔任本案犯行之主要角色,所犯
情節及所生損害均屬較重。而被告林登禾犯後否認犯行,雖
依其辯解內容亦構成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行,但其仍不願意
坦承面對己身之錯誤行為,自難以此犯後態度,對其量刑做
出有利之調整。暨衡酌被告林登禾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255、256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許嘉麟量刑部分:
被告許嘉麟為圖私利,為被告林登禾、陳志杰、鄭富兆擔任
引導、警示之「水車」工作,令本案廢棄物得以順利遭棄置
於告訴人土地上,所為實值譴責。又被告許嘉麟雖坦承犯行
,但並未對所犯致生危害為任何彌補,自難以此犯後態度,
對其量刑為過多有利之調整。暨衡酌被告許嘉麟於本院審理
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
6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陳志杰量刑部分:
被告陳志杰為圖非法清除廢棄物之利益,載運不明來源廢棄
物並棄置於告訴人土地上,雖數量僅有一車之廢棄物,但仍
影響告訴人土地之環境,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且被告鄭富
兆所載運之廢棄物,最終係由被告陳志杰為其載至本案土地
,被告陳志杰於本案犯行之角色與所造成之損害,應較被告
鄭富兆為重。又被告陳志杰雖坦承犯行,但並未對所犯致生
危害為任何彌補,自難以此犯後態度,對其量刑為過多有利
之調整。暨衡酌被告陳志杰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67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㈣被告鄭富兆量刑部分:
被告鄭富兆為圖非法清除廢棄物之利益,載運不明來源廢棄
物,最後交由被告陳志杰駕駛並棄置於告訴人土地上,雖數
量僅有一車之廢棄物,但仍影響告訴人土地之環境,造成告
訴人受有損害。又被告鄭富兆雖坦承犯行,但並未對所犯致
生危害為任何彌補,自難以此犯後態度,對其量刑為過多有
利之調整。暨衡酌被告鄭富兆前揭累犯之加重事由,及被告
鄭富兆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本院卷二第6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許嘉麟自承本案收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被告林登禾
、陳志杰、鄭富兆均自述清除廢棄物之報酬為2萬元,被告4
人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又起訴書雖指應以清運費用計算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但被
告4人本案是居於非法清除之業者角色,並非實際上事業廢
棄物之產出者,就其等犯罪所得之認定,本院認以被告4人
實際收取之報酬為準,此應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程慧晶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
一、人證筆錄部分: ㈠證人羅麗美: ⒈羅麗美112年2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73頁至第74頁;他卷第67頁至第68頁) ⒉羅麗美112年9月29日之警詢筆錄(偵9151卷第89頁至第90頁) ⒊羅麗美112年11月28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81頁至第182頁;偵9151卷第185頁至第186頁)(結文見他卷第183頁;偵9151卷第187頁) ㈡證人廖崇貴: ⒈廖崇貴112年2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75頁至第76頁;他卷第71頁至第73頁) ⒉廖崇貴112年8月31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照片】(警卷第77頁至第81頁;他卷第73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23頁) ⒊廖崇貴112年8月31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27頁至第129頁)(結文見第131頁) ⒋廖崇貴112年11月23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偵訊筆錄(他 卷第159頁至第161頁;偵9151卷第125頁至第127頁)(結文見他卷第163頁;偵9151卷第129頁) ㈢證人莊家洋: ⒈莊家洋112年5月2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3頁至第5頁;他卷第93頁至第95頁) ⒉莊家洋112年9月26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45頁至第146頁;偵9151卷第65頁至第66頁) ㈣證人張素華: ⒈張素華112年2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83頁至第84頁;他卷第69頁至第70頁) ㈤證人曾俊彥: ⒈曾俊彥112年4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85頁至第88頁) ㈥同案被告許嘉麟: ⒈許嘉麟112年11月23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偵9151卷第131頁至第141頁) ⒉許嘉麟112年11月23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偵訊筆錄(他 卷第167頁至第173頁;偵9151卷第159頁至第166頁)(結文見他卷第175頁;偵9151卷第167頁) ⒊許嘉麟113年4月22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19頁) ⒋許嘉麟113年11月8日於法官面前之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379頁至第386頁) ⒌許嘉麟113年11月28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23頁至第430頁) ⒍許嘉麟114年1月2日於法官面前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 二第27頁至第70頁) ㈦同案被告林登禾: ⒈林登禾112年4月19日之警詢筆錄【含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7頁至第13頁;他卷第97頁至第102頁) ⒉林登禾112年9月27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49頁至第153頁;偵9151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⒊林登禾112年11月23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偵訊筆錄(他 卷第171頁至第173頁;偵9151卷第159頁至第166頁)(結文見他卷第177頁;偵9151卷第169頁) ⒋林登禾113年1月11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95頁至第197頁;偵9151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⒎林登禾113年4月22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19頁、第165頁至第197頁) ⒏林登禾113年9月24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47頁至第252頁) ⒐林登禾113年10月8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至第300頁) ⒑林登禾113年11月28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23頁至第430頁) ㈧同案被告陳志杰: ⒈陳志杰112年4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55頁至第60頁;他卷第103頁至第108頁) ⒉陳志杰112年9月26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37頁至第140頁;偵9151卷第57頁至第60頁) ⒊陳志杰113年1月11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⒋陳志杰113年4月22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19頁) ⒌陳志杰113年9月24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41頁至第246頁) ⒍陳志杰114年1月2日於法官面前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 二第27頁至第70頁) ㈨同案被告鄭富兆: ⒈鄭富兆112年9月26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37頁至第140頁;偵9151卷第57頁至第60頁) ⒉鄭富兆113年1月11日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他卷第195頁至第197頁;偵9151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⒊鄭富兆113年4月22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19頁) ⒋鄭富兆113年9月24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41頁至第246頁) ⒌鄭富兆113年11月28日於法官面前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23頁至第430頁) ⒍鄭富兆114年1月2日於法官面前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 二第27頁至第70頁) 二、書證部分: 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6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雲環稽0000000】1紙(警卷第93頁;他卷第75頁) ㈡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1紙(警 卷第95頁;他卷第77頁) ㈢雲林縣○○○○○○○000○0○0○○○○○○里○○段0000地號處遭傾倒廢棄物案」偵查報告1份(警卷第97頁至第101頁) ㈣雲林縣○○○○○○○000○00○00○○○○○○里○○段0000地號處遭傾倒廢棄物案」偵查報告1份(偵9151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㈤本院112年11月28日通信調取票1紙(他卷第187頁;偵9151 卷第191頁) 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12月22日偵查報告1份暨所附通聯紀錄及網路歷程1份(偵9151卷第197頁至第262頁) 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3年1月6日偵查報告1份(偵9151卷第285頁至第294頁) ㈧鐵工廠監視器位置及案發地位置圖2幀(警卷第115頁、第139頁) ㈨路線圖4份(警卷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41頁至第143頁; 他卷第11頁至第13頁) ㈩車輛詳細資料6紙(警卷第167頁至第177頁;他卷第79頁至 第85頁) 現場照片22幀(警卷第145頁至第165頁;他卷第45頁至第65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30幀(警卷第103頁至第113頁、第121頁至第137頁;他卷第15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43頁) 被告林登禾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照片40幀(警卷第15頁至第53頁) 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1份(警卷第61頁 至第63頁) 職業汽車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1份(警卷第89頁至 第91頁)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3紙【志鴻汽車貨運有限 公司、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警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雲林縣○○○○○○○000○0○00○○○○○○里○○段0000地號處遭傾倒廢棄物案」偵查報告1份(他卷第5頁至第9頁) 被告鄭富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幀(他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10月2日職務報告1紙(偵9151 卷第87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8日雲環衛字第1131011997號函 (本院卷第81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25日雲環衛字第1131022722號函1紙暨所附該局113年3月27日雲環衛字第1130003747號及113年4月8日雲環衛字第1131011997號函文各1紙(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8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雲環衛字第1131035113號函1紙(本院卷第265頁) 本院就路口監視器影像勘驗筆錄(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5頁) 監視器影像擷圖6幀(本院卷第301頁至第308頁) 行動上網查詢-行動電話號碼1紙【門號0000000000】(本院卷第255頁) 三、物證部分: 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偵9151卷後方錄音光碟存放袋內光碟
附件
被告林登禾112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譯文 一、檔案名稱:112偵_009151_0000000000000n.mp4(光碟位於112年度他字第393號卷後方錄音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封面記載「112偵9151」) 二、錄影長度:1小時21分21秒(彩色影像,有聲音) 三、譯文內容: ※【簡稱】檢:檢察官;書:書記官;許:許嘉麟;林:林登禾 ------------------------------------------------------- (播放時間47:08,許嘉麟坐在偵訊台前,林登禾由法警帶入偵訊室,林登禾進入後坐在許嘉麟旁右側) 檢:看他啦,是誰? 林:他?(手指許嘉麟) 檢:他已經指證你了啦,你真的今天如果不承認,我絕對羈押 你的啦。 林:不是啦,我…(不清楚)我真的沒做阿(轉頭看向許嘉麟 )。 許:你的哄…。 (林登禾與許嘉麟交談) 林:不是啦,大哥,那次…土庫路仔我不是說我好像斗仔壞掉 檢:哄,你如果要在…,你如果再不承認,你給他…你跟他溝 通,說帶… (林登禾轉頭與許嘉麟談話) 許:土庫路仔講實在的啦,你就不要再…不要再那個…你… 檢:來,給他看啦。 林:真的不知道土庫路那地方阿。 許:我跟你講啦,你…從頭到尾你看這這樣,這次我這件這 樣,這票算比較短啦。 (法警提示卷內書證) 林:土庫路仔? 檢:這個土庫路仔,土庫那裡阿。 林:土庫我就沒有做,我要認什麼,我們土庫我就沒有做到, 你…你為什麼要害我,我那時候斗仔不是壞掉,我就是… 我就是… 檢:我跟你講啦,他講的很清楚的啦,我跟你…你看相片再回 憶一下啦,上次我已經問你一次了,你應該知道哪一個案 件啦 警:(手指卷內相片)帶一次,哄,阿… 檢:2點先帶一斗, 警:2點,再… 檢:4點也是他帶的啦。 警:4點他說再一斗。 檢:你打電話給他說要做水車就一次5千元嗎啦,阿你先帶,他 帶你2點去倒一斗,後來4點他還在堤防邊等啦,說還有2台 啦,所以他再…你說叫他帶那2台去那裡倒啦。 林:我都沒做喔,我都沒做到阿。 檢:好。 林:…我真的都…,我沒做到,你自己想看看(手指許嘉麟) ,我真的沒做,後尾手你叫先出去外面等,後尾手你沒說 你弄晚了,晚頭仔去了,你還打給… 檢:你不要再去… 林:我真的我沒有倒阿。 檢:我跟你講,我今天一定羈押你,我今天就跟你忙到晚了, 哄,煩死了,到現在還不承…,你承認我就讓你回去啦, 我說真的就是這樣啦。 許:我跟你講啦,你就認啦。 林:我真的沒倒到,我會…我會後尾手。 檢:我問你啦,不然車會這樣跑,他有需要你在做前導車,這 樣繞,這樣繞,阿後來那二台車為什麼跟你們在那裡遇到 ,哈? 林:因為我… 檢:那二台車遇到,那二個我一樣會找他們來, 林:我…我斗弄不能開,他叫我先在那裡等,叫我去那裡等, 在那裡移來移去。 檢:好啦,人為什麼要指證你啦,哄,你真的實在… 林:你指認我做什麼(轉向許嘉麟),我已…沒倒到… 許:我跟你講啦,現在監視器已經調到我…,所有的都看到, 林:對阿,我沒走,我那天不是有去找那個誰阿,我沒有找蘋 果的?去蘋果那裡倒,我是去蘋果那裡倒呢,我那天沒倒 到我就回去了呢,你還帶我去崙背那裡,去那裡休息等 著,後尾手還… 檢:好啦,你跟他說,他跟他說二句,他如果還不要,我就是 要羈押他了啦,快點啦。 許:我跟你講啦,你就用一用,弄一弄,你… 林:檢仔(舉手)。 檢:我跟你講啦,為什麼你今天羈押絕對會成功,為什麼,我 跟你分析給你聽啦,第一集警,第二,你還有第二件等一 下要問的啦,你去給人們倒三次 林:我知道。 檢:法官會說,你之前那辯解那個不可信啦,你那輛車,大家 會去遇到 (林登禾舉手) 林:檢察官我真的,這件我沒做到,我貨真的沒下下來, 檢:沒下來,好啦,我問你啦,阿沒下來, 林:麻煩他回想一下好不好,(轉頭朝向許嘉麟)我那天真的 去到… 檢:來,倒出來東西還沒倒到,不然這誰倒的啦,阿他說的很 清楚了,一趟5千元,哄,真的是要給… (法警提示卷宗書證) 檢:阿是在倒… 林:(手指卷宗)這真的我沒有倒到啦。 檢:你倒太多地方,倒到不知道了嗎? 林:沒有,我那天,我那天我真的斗仔壞掉,我們二個弄不開 ,打不開之後,你(手指許嘉麟)有叫我出去等沒有,後 尾手…我真的… 檢:好…好… 林:這個位置我真的不是我倒的, 檢:我真的今天來加班來處理,昏去阿,哄,真的實在… 林:檢察官,我…我跟你說真的…(轉頭手拉許嘉麟衣服)你 回想一下,是後尾手… 檢:你不要再去左右他了。 林:不是,我沒有左右他,我有證人,我真的有證人,阿昌也 可做證,我那天真的沒有倒到貨, 許:誰阿? 林:你說…那個女人,那個阿宣,我真的沒有倒到貨,而且那 天,後尾手我跟…聯絡說完之後,我是載918下去那種的, 「曲球」(音譯)那倒的,你自己想看看,你自己想看看 ,你不要隨便指證,我雖然有跟你們去,但是我沒有倒, 你自己想看看,我們在那裡弄半天,繩子拉門拉到斷去, 什麼都用到斷去。 檢:好啦,好啦,好啦。 (林登禾舉手) 林:講一下,我真的是… 檢:停停,問完我就要羈押了,不要再講了…再講了,我真的 是這樣… 許:你就認一認就事情就結束去了,阿你就…,他們這個你就 簡單處理就好了, 林:不是… 許:因為…(不清楚) 檢:對阿,你說的… 林:絕對不是,我那天貨沒倒阿,我真的那天沒倒到貨(舉手 )。 檢:阿你們怎麼會去走這條路,我早上已經有問證人了,證人 說那就是有你們…他有看到你們二輛,你知道嗎?證人有 看到你們二輛。 林:(舉手)不是。 檢:好好好,停停停,你不要跟我講這個。 林:檢察官,你不能這樣子(手指自己)。 檢:你去跟法官講。 林:不是。 檢:你去跟法官講,你去跟法官講,我真的實在。 林:(手指許嘉麟)我跟你說實在,你不能這樣隨便害我,你 知道嗎? 檢:你再恐嚇他看看。 林:我不是…沒有恐…,他真的誣陷我(手指自己)。 檢:我現在只是來跟你…讓你進來,不然我根本可以叫他出去 了。 林:我真的沒有做這件事情(哭聲),為什麼… 檢:好好好,我真的實在被你…為了這個, 林:(手指許嘉麟)那件我真的沒有做到,你要…,沒有,我 讓他回想一下(轉身朝向許嘉麟),那天你叫我先出去, 聯絡他們二台到,然後我就去繞繞繞,結果你說我的尾門 打不開,我那時候真的尾門打不開,後尾手我就回去家裡 休息了,然後我跟他說… 檢:我問你啦,陳志杰和鄭富兆這2個也是你… 林:(搖頭)我不知道是誰,我不認識。 檢:哄,你看,你看… 林:陳志杰和鄭富兆是誰?(轉身朝向許嘉麟) (許嘉麟看向林登禾後才轉頭) 檢:他也不認識對啦,但是那二輛就是說就是你在那裡等,跟 在堤防邊載來的啦,好啦,你如果不承認,好啦,我會有 我自己的處理方式。 林:不是。 檢:人一直在勸你了…講你在處理好… 林:他是叫我認,但是我沒倒。 許:好啦,你…,人家要簡單處理,你就給人家簡單處理, 你… 林:…我不行…我沒… 許:你…不要弄到你今天被收押起來的時候,你看我現在這 樣,一票到底這樣,這樣算比較爽嗎?這樣比較高興嗎? 林:我向你問一下,你問良心想一下,那天我真的沒有倒貨, 我那天斗仔壞掉,去卡住,我們二個弄半天(舉手)。 檢:好啦,林登禾,出生年月日?你不要再跟我講了。 林:檢察官… 檢:出生年月日? 林:761026。 檢:好,身分證號碼? 林:Z000000000。 檢:那戶籍地? (法警要許嘉麟往旁邊靠向畫面右邊坐過去) 林:雲林縣○○鄉○○村○○0○00號。 檢:2之11號哄。好,廢清法哄,可以保持緘默,請律師調查有 利證據,了解哄? 林:了解。 檢:來,是中低收、原住民嗎? 林:不是。 檢:有需要請律師嗎? 林:不用。 檢:好,對於證人許嘉麟哄,指證你於,指證你哄,請…指證 你哄,請他當水車,讓你駕駛車號000-0000曳引車…571 7,讓你駕駛那個5717曳引車,哄那個,指證你請他當水 車,讓你駕駛車號000-0000曳引車,哄,前往那個雲林縣 ○○鎮○○段0000號地號傾倒廢棄物(打字聲),然後… 等一下哄,請他當水車,然後讓你駕駛,前面我看看,然 後又引導,請他當水車2次哄,來這個,讓不用了,由你 哄,由你…由你於112年2月25日14時3分,14時3分哄,駕 駛…前往…傾倒,又於112年2月25日那個…15時43分許哄,引導車號000-00、KLK-7776號, 書:KLK? 檢:哼,7776號曳引車前往同一土地傾倒廢棄物,傾倒廢棄 物,之後你當場給付1萬元給許嘉麟,是否屬實、認罪?簡 單講啦,快點啦。 (林登禾舉手) 檢:沒有,我就聲…聲請羈押了啦,就這樣而已啦,你要嘛就 交待一切,要嘛就去法院講。 林:(舉手)我交待一切給你。 檢:怎樣? 林:我那天確實是有請他讓我們傾倒我們所載的東西, 檢:哼。 林:但是我那天斗子真的壞掉,我沒辦法,就是打開那尾門, 檢:阿另外那二台咧啦? 林:另外那二台我不認識。 檢:好,那就羈押你了啦。 林:我… 檢:你這樣講就沒有意義阿,哈,阿二台,他也講說二台就是 他,你們在堤防旁邊等,你叫你再引導那二台去,才領二 趟1萬元阿。 林:(舉手)我跟他講說你先讓後面那二台去下,我…我沒有 辦法下,因為我尾門壞掉。 檢:所以那二台有下就對了嗎? 林:對。 檢:阿你沒有下? 林:我沒有下。 檢:阿…阿你差,我跟你講,我再跟你分析一個利害關係,你 都已經承認到這樣子,你說你沒下,阿你也叫他去當水車,有引導二台去下,你自己說你沒下,你有下沒下其實罪一樣,你知道我意思嗎?(笑聲)因為你已經承認說… 許:…還聽不懂。 檢:他做水車了,阿第一次,你跟他說你沒有倒,你可能不懂 法律,他已經當水車,當第一次,你現在說,阿我那時候車斗壞掉,我沒有辦法倒,阿第二次,你承認說,喔,你也承認說他做水車,阿叫他叫他引領那二台去倒,對嗎?你承認這樣嘛,但是… 林:我不是,我是跟他講說你後面那二台… 檢:後面那二台,你也是帶他去倒阿。 林:…不是我帶的(搖手)。 檢:對啦,他帶的,也是你指示阿,你不是給他1萬元,你跟 我… 林:我沒給他錢阿,因為我沒倒到,我沒倒到,我怎麼會給他 錢。 檢:阿沒有給他錢,他為什麼會要…他會要再帶那二台啦。 林:我也不知道阿,我真的沒有給他錢。 檢:好啦,這樣你就不承認,好啦,這樣好。 林:不是… 檢:你到底要不要講,我要叫警…,他逮捕你了,快一點。 許:你就認乾脆,你就… 檢:你認半套的(笑聲), 許:對阿,你… 檢:你是在說什麼啦, 許:因為你現在這樣,因為你,我分析這樣,檢仔,我開示給 他聽啦。 檢:對啦。 許:這樣已經…已經…,你也是共犯了啦,哄,我們也都變成 是共犯,阿你就乾脆這樣,你就一樣我們就認一認,後來那二台鄭富兆跟那個,那個是一陣… 檢:那他們自己要…他們要負擔的人啦,他們自己負擔, 許:對嘛(對著林登禾講) 檢:我會…我會帶他們來阿。 許:他們會負擔嘛,阿我們對嘛(手敲擊前方桌子),我們只 是,我講給你聽,我們就變共犯下去了喔。 (林登禾手指自己) 檢:對阿,你已經有帶他當水車了,阿你也講好,要不那二台 換你帶他去,阿不是同樣的意思,你有給他錢沒給他錢,阿人說有給他錢,他會騙你嗎?阿你要承認說我沒有給錢,我的車沒倒到,你已經是共犯了,你看他都知道我要講什麼,哈。 許:你聽有嗎?你不要弄到今天自己… 檢:你講一半我絕對把你羈押的,因為你沒有交待清楚嘛。 (林登禾搖頭) 檢:阿他交待清楚,他當然沒事情,你不是,我跟你講,你看 你已經,你慢慢你已經一半一半在承認了,你剛才一開始說沒有。 林:我是我是…我是想不懂說為什麼說今天我去… 檢:好啦,不要浪費時間你快一點,我還有下件要開啦,阿你 到底怎麼樣啦,我下件還要開你的呢, 林:我知道(點頭),我知道斗六那件事情, 檢:對啦,阿這個啦,他已經跟你分析那麼清楚了,快一點 啦, 林:我有…我有去,但是… 檢:阿你要不要承認啦?哈(嘆氣),真的實在… 林:檢察官,我承認我會怎麼樣嗎? 檢:阿就一樣阿,就跟他一樣,共犯而已阿,我承認我跟你講 ,(許嘉麟往林登禾方向伸出右手)我跟你擔保啦,我承 認我就不羈押你啦, (林登禾點頭) 檢:我交保而已啦。 林:好,我有去,我有去。 檢:不是有去啦,你是不是這個行為,都承認啦,什麼有去… 林:(點頭)我有做這個行為阿。 檢:阿他說的都事實對嗎? 林:是(點頭)。 檢:阿就這樣就好了阿,如果沒有違背你的意思,就是這樣阿 ,不要說人家哪有陷害你,你也是你深思熟慮,你自己… 我跟你講你自己想看看到底是怎樣。 林:我敘述那天的情形給你聽,我那天是問說阿有土尾嗎… 檢:你不用說其他的,你是不是叫他做水車啦? 許:你…你如果再用下去,你弄到自己被收押。 檢:(笑聲) 許:我給你勸一下,因為這個檢仔算不錯了,因為你如果去遇 到我那時候我們在土地公那裡,那明明那再生級配,你有本事弄到不見,我…我真的給你們…氣到… 林:我有交給你了。 檢:好啦,不要再說…(不清楚),說啦。 林:我有去,我有去。 檢:不是有去的問題啦,他說的是不是事實啦?你是咧。 林:是是是(點頭)。 檢:那個許嘉麟指證的事實,我都承認啦哄, 林:哼。 檢:我跟你說啦,他說的是有真的對你,哈,我對你還不錯, 我跟你說啦, 林:對阿(點頭)。 許:真的對你很好了啦,不然你… 檢:後面…後面你又倒的,你已經承認倒了,我問你,我把你 聲請給你羈押,法院絕對淮的,你已經有倒了,你知道 嗎?後件他承認倒了,還倒3天,你還倒3次。 林:(點頭)我承認有… 檢:阿你這斗說你沒倒,阿人指證你,還有裡面相片,還有監 視器,尤其監視器拍的那麼清楚,你說你沒倒,阿你也承認你有去那裡,車都有拍到了, 林:我有去,但沒有倒到,我真的沒有把東西… 許:恁娘咧。 檢:好啦,快點啦,阿指證的是有承認嗎啦? 林:有有(點頭)。 檢:我都承認啦哄,我確實,怎樣?有請他做水車,對嗎? 林:(點頭)我有請他做水車。 檢:有請許嘉麟當水車,我當天哄,確實有請許嘉麟當水車啦 哄,然後引導我及那個…那個誰,把那個給…,陳志杰、鄭富兆,駕駛曳引車,去該土地傾倒營建廢棄物及夾雜垃圾,對嗎? 林:哼(點頭)。 檢:營建混合廢棄物及夾雜垃圾,夾雜垃圾,我跟你講啦,我 知道我今天放你回去,你絕對會去跟他們說的啦。 林:我不會,我不認識他們,我真的不認識他們。 檢:不認識他們。 林:我真的不認識他們。 檢:我意思是說,好啦,不管啦,你們二個,你叫他們二個出 來面對這樣而已啦,不要又要跑了,跑我是通緝,這樣對他們也不好啦。 林:不是,我真的不認識他們阿。 檢:好啦,不管啦,好啦好啦,你看他們二個,你三輛車在那 裡等,不管啦,你有可能,反正你絕對有聯絡的方式嘛。 林:我真的不認識他們,我真的(舉手),我… 檢:好啦,ㄟ,你到底是有要認還是沒有要認啦?你不認識他 們,你們三輛在那裡等,你到底是怎樣啦?你剛才也說叫他先帶那二輛去倒, 林:是用車機聯絡方式… 檢:對啦, 林:我的因為倒不好, 檢:好啦,好啦,阿你意思說那二位…那二位你不一定認識對 嗎? 林:那二位,用我們的頻道…說… 檢:好啦,好啦,不管,一樣就知道這些人,這樣對嗎?這樣 他們有倒是事情這樣?好嗎? 林:好。 (林登禾搖頭) 檢:(嘆氣)陳志杰和鄭富兆,這樣可以嗎? 林:我不知道那些,真的…我真的不知道跟… 檢:哈? 林:跟你怎樣講?因為他們二個我真的不認識。 檢:哈?不然你是怎麼聯絡的? 林:他們不是跟我聯絡的。 檢:不然呢? 林:他們是跟他聯絡的(手指許嘉麟)。 檢:跟誰聯絡? 林:他(手指許嘉麟)。 檢:哄你看,你變去咬他,哄,到底是怎樣啦? 林:因為陳志杰和鄭富兆我真的不知道是誰阿。 許:好啦,你不要緊,你就儘量咬我,反正我現在…我現在一 票到底阿,我就要被關了。 檢:哄。 許:阿你如果…不是啦, 檢:你要咬他我跟你講,一樣你們二個講不老實,我就也是羈 押你啦。 許:對阿。 檢:(笑聲) 許:你又在…你又在… 檢:因為…因為…他在監獄我不會再羈押他了,他在監獄了啦 。 林:我真的不知道什麼外號叫什麼名字。 檢:你又要看外號嗎?喔真的實在… 林:因為我們都是…用…用外號… 檢:真的實在…,我知道啦,阿就開那二台車子的啦,喔,真 的實在,又被你拐一道,喔… 林:我那二台車子,我… 檢:阿他就引導的,你是在… 許:我跟你講啦,他如果是在線上跟你問的,你就乾脆說線上 問的還是怎樣,你就直接講就好了,阿就事實你,他在線上跟你問的,你沒有…沒有那個…,線上你是用…用無線電聯絡還是怎樣,你就交待清楚,不然你要像我這樣嗎?我已經一直在給你暗示這麼清楚。 檢:快點,快點,阿…,真的是… 林:應該,那二台是線上用他給我的頻道,在線上問說阿那台 倒好了沒,阿我跟他們說我還沒有倒,我門打不開,不然你們先…你們先去… 檢:好啦,你這樣是要承認什麼情形啦,喔,我真的讓你等很 久了呢,快弄到5點了。陳志杰、鄭富兆是不是這二個有問題嗎啦? 林:有有有(點頭)。 檢:不然呢? 林:有問題阿。 檢:有什麼問題啦? 林:他們前往該處倒廢棄物阿。 檢:對阿,你們都一起…你們都一起去,不是嗎?他都引導你 後來再引導他們二個去嗯, 林:嗯(點頭)。 檢:對阿,阿二個是不是陳志杰、鄭富兆這樣可以,因為他們 二個,我跟你講,他們二個有承認,那…他們那天開車在亂講,講我是經過那裡而已,我沒有去倒,亂講的阿,阿你看你他指證了,阿你也承認了,這樣就好了,他們二個都跑不掉了,現在我意思說,他們二個有去倒嘛,你還有二台就是他帶去的嘛,對嗎? 林:(點頭) 檢:這樣就好了阿, 許:沒有啦,因為…因為…,像我也跟你坦白講,因為我也不 希望你像我這樣,哄,阿你就他們在線上怎麼跟你問的,是他們…因為他們在線上,因為檢座哄,我…我順便解釋一下,我們在無線電上面, 檢:嗯。 許:不一定說有辦法找到他們的人, 檢:我知道,我知道, 許:哄。 檢:好啦,我帶他…好啦。 許:嘿。 檢:好,來問哄,來你如何聯繫陳志杰、鄭富兆去那邊倒的? 是線上聯繫的嗎? 林:他… 檢:無線電嗎? 林:無線電頻道上面聯繫的。 檢:哄。 書:去那邊? 檢:嘿,去那邊傾倒廢棄物。我們互相以無線道聯…無線,你 說什麼? 林:以無線電聯絡方式。 檢:我們以無線電聯絡方式… 林:嘿,然後… 檢:你介紹說那邊有土…有可以倒啦,對嗎? 林:…我是說…我跟他們講說我的車子沒有辦法傾卸,然後我 先出去,然後你們已經快到的話,你們先… 檢:你如果又再說你… 許:你如果又再說這套的,你… 檢:你怎麼又說這套啦,有影 許:你現在後面…他… 檢:我後面還有你案件要問,我是要…今天是 許:聽得懂意思嗎?人家檢仔給你點的很清楚了,要不然你 就…幹…像我和阿豐這樣了。阿我今天我就…乾脆…趕緊我就要行刑了啦。 檢:快點啦,快點啦,到底是怎樣?我還要…還要…,還有二 件 林:現在要怎樣講? 許:沒有啦,你現在…你現在就是… 檢:你說怎麼聯絡就好,無線電怎麼聯絡啦? 許:你就怎樣… 林:請他們二位帶…到該處去。 檢:哄,對阿,我們…我們以無線電方式…然後 林:去… 檢:那個…聯繫他們二人哄,聯繫他們二人開車哄,是在堤防 邊就對嗎?來堤防邊等嗎?對嗎? 林:對(點頭)。 檢:然後由那個…許嘉麟駕駛自小客車當水車引導他們二個去倒啦,引導他們二人去倒啦,對嗎? 林:對(點頭)。 檢:阿就這樣就好了,哄。 林:(點頭) 許:你這樣才不會被押…阿你… 檢:去旁邊等… 許:你後面還有二… 檢:駕駛自小客車當水車引導他們二人去倒,好,來問哄,來 你跟他們二個有沒有親…那個恩怨? 林:沒有。 檢:沒有,陳志杰跟鄭富兆? 林:沒有。 檢:二個人,陳志杰,打錯,二個人啦,沒有哄,以下改以證 人身分訊問,好你跟被告,然後CO一下,哄沒關係,CO一下,好要說實話喔,哄? 林:(點頭) 檢:不然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喔,哄?就說實話就對了。 (法警拿證人結文給林登禾朗讀後簽名) 檢:好,你的綽號是芒果嗎?對嗎? 林:嘿。 檢:對阿,哈,你有叫許嘉麟當水車哄,然後由許嘉麟哄,於1 12年2月25日引導三台曳引車去棄置廢棄物啦,對嗎? 林:嘿。 檢:是啦哄,屬實啦哄。好,阿相片就是倒在這就對,1852地 號,對嗎? 林:哼。 檢:剛才給你看的,有要再看一次嗎? 林:不用,不用(搖頭)。 檢:就這啦哄? 林:(點頭) 檢:好,當天你是駕駛…,那天許嘉麟是駕駛BPU-5092啦,對 嗎?作引導車嗎,對嗎? 林:嘿。 檢:來問哄,好,當天許嘉麟如何引導這三台車?如果引導這 三台曳引車?好,由許嘉麟於2月2…下午2時…2時3分哄,先開這輛,ㄟ…那個駕駛…駕駛那個… 書:自用小客車 檢:嘿,自用小客車啦哄,車… 書:當水車… 檢:當水車啦哄,他 書:引導… 檢:引導我,駕駛車號000-0000,這你的嗎,對嗎? 林:嘿(點頭)。 檢:前往1582地號傾倒廢棄物,然後,之後…又於3點多引導車 號000-00跟這二臺車曳引車,前往同一地點傾倒廢棄物嘛,對嗎? 林:對。 檢:之後我當場給付1萬元給許嘉麟,對嗎? 林:對(轉頭看向許嘉麟)。 檢:好,車號這二臺,把他CO起來再問一次…問一次,少掉… 書:第三個。 檢:嘿,車號,加個車號。是這二臺車是線上無線電聯繫的嘛 哄? 林:嘿,對。 檢:是…無線…線上無線電聯繫,由陳志杰、鄭富兆所駕駛, 對嗎? 林:對。 檢:好,來源呢?廢棄物來源呢? 林:他們自己去載的,我真的不知道, 檢:阿你的呢? 林:我的,我是載西苑高中的918。 檢:那是什麼啦? 林:那個…那個… 檢:營建廢棄物喔? 林:打碎的水泥磚塊夾雜那個碎石。 檢:營建廢棄物對嗎?就混合廢棄物就對? 林:有處理過的營建廢棄物。 檢:混合廢棄物啦,若處理過會這麼…會這麼髒?你不要在那 裡…不要在那裡亂講好嗎? 林:沒有…沒有,我是那石頭仔,利用的那個什麼,打房屋完 那種的。 檢:對,裡面就一些…你… 林:(搖頭)沒有沒有,我是全部都是那個砂石…那個…那個 什麼…打碎水泥磚塊的碎片阿。 檢:你如果要說這個,阿不然這是誰倒的啦。 林:那東西真的不是我的, 檢:阿有一部分是你的阿, 林:我倒不下去, 檢:你如果要說…你說正經…倒不下,剛才筆錄不是在做假 的,你到底是怎樣啦?哄。 許:我跟你講啦,你如果說…因為他們載那二台比較髒,那是 他們車的問題,哄那…也不是你,那不是你去載的,他的 部分是有影事實是後面比較乾淨的。 檢:比較乾淨也是…也是不是完全的,你知道意思嗎? 許:哼。 檢:也不是都完全…你若說都乾淨就沒帶罪…沒事情了啦,但 是你那個是混合廢棄物,應該說沒有那麼髒那樣而已。 許:(轉頭朝林登禾)阿沒有啦,來,阿不然你自己講,不然 你自己講,我…你…我…,沒有,因為…檢座,那個下的時候會交差疊錯的時候, 檢:我知道啦, 許:會斜下去嘛。 檢:我跟你講,你的絕對不是很乾淨的啦,就是混…我跟你講 是寫混合廢棄物啦,好嗎?營建混合廢棄物啦, 林:好(點頭)。 檢:我載的是營建混合廢棄物,有夾雜,有夾雜些許垃圾啦, 對嗎? 林:嗯(點頭) 。 檢:哄,有夾雜些許垃圾,阿…阿是去哪裡載的阿? 林:(未答) 檢:忘記了? 林:(搖頭)嗯。 檢:你就說忘記了就好了,你跟我說西苑高中,我跟你講那就 更奇怪,到底是怎樣啦? 林:忘記了。 檢:忘記了。我忘記太久了,我忘記去哪裡載的啦,(嘆氣) 以下改以被告身分訊問,阿你那些去載的那些人家沒有給你錢嗎?一般是有給你錢阿? 林:(點頭) 檢:因為你們要處理阿,阿你才隨便倒的阿,對嗎?都是這樣 阿。 林:(點頭) 檢:一台車多少啦? 林:我那台二萬元。 檢:太久了忘記去哪裡載的,來, 林:應該是二萬… 檢:你載這台車的代價? 林:應該是二萬元。 檢:你載這台車的代價,你載這台車廢棄物的代價哄,一台二 萬元啦哄,好…好…,有要補充嗎?知道錯了嗎? 林:知道,知道,我錯了… 檢:我知道錯了,請檢察官給我交保,哈? 林:(點頭) 男聲(不確定何人):他交保裡面的東西要怎麼辦?要這樣, 二件分開,自己這件就好,還是怎樣,你知道意思嗎? 檢:這二件要弄成一件, 男聲:可以這樣嗎? 檢:不可以, 男聲:必須要分開哄。 檢:嘿,他… 許:(對林登秋講)那就清掉而已,你也不要再那裡那樣,阿 那二位 檢:交保… 許:看這二位也要在那裡,叫他們不要再… 檢:你多少錢可以拿出來交保? 林:檢察官我說一個理由,你…你不知道可以信任我嗎? 檢:嘿。 林:我10月、11月我車頭撞到到現在完全沒收入,我褲袋裡面 空空啦,剛才來還要跟我女朋友借錢, 檢:哈…,你意思是…你意思是沒辦法交保,沒辦法交保我不 可能給你回去阿。 林:我現在貸款還有十多萬… 檢:好啦,你找朋友幫你處理啦,我沒有要…我沒有…我不… 三萬好啦。 林:不要這麼高好嗎?拜託一下,因為我爸他自己也沒辦法幫 我負擔這麼多錢, 檢:你連三萬元都拿不出來,我是要怎麼幫你那個…哈… 林:你可以查我的戶頭,我真的沒有錢, 檢:我不用查你的戶頭啦, 許:檢座,我們講白的啦, 檢:嘿。 許:是他真的…因為他們爸也負擔很… 檢:嘿。 許:這…這不是我在揶揄啦, 檢:請檢察官給我交保啦哄,我經濟困難啦哄,我只能…,不 然二萬元好嗎?我已經對你很好了,我跟你講, 林:(點頭)哼。 檢:廢清法很少人交保二萬元的。 許:對,因為我跟你講現在的廢清都收押了,這個檢仔算很好 了,我跟你講,對啦。 檢:阿… 許:你如果遇到段…段小姐的時候,你就… 檢:你也知道她喔,我經濟困難請給我,請…請具保金額少一 點啦哄,二萬元好嗎? 林:(點頭) 許:給你去… 檢:你看我還在考慮說後面…阿後面你沒有要…後面哈… 許:你不要…你這裡就走不好了,你後面你越難走啦。 檢:阿不然三萬好嗎?我二件在…二件交保三萬算很少了,你 還有後件的呢,哈,三萬元拿的出來嗎? 許:不要啦,檢座給他二萬啦,真的,他…阿他嘛…他嘛… 檢:你說怎樣?你…你爸爸怎樣? 林:我爸爸他口腔癌也沒有什麼收入,我真的沒辦法… 檢:我經濟困難請檢察官…我經濟困難啦哄,然後老爸又有口 腔癌啦哄。 許:他爸要弄口腔癌,他也要幫忙負擔那個…,阿這…是… 檢:好啦,好啦, 許:對阿,檢仔… 檢:又有口腔癌啦哄,請具保金額少一點啦哄,好啦,還監, 好,這樣…好啦二萬元啦。 許:這…我…有辦法幫忙你…,哄。 檢:不要抱怨許嘉麟,好嗎?人家也是照實話講啦, 許:阿再來阿,出去大家都…,我們講…講那個,不要互相相 害,這二個…這二個看怎麼樣,叫他們不要在那裡咬來咬去,那…那浪費…人家… (許嘉麟轉頭持續與林登禾談話) 檢:對阿,這一件的阿, 許:浪費…我…現在… 檢:對阿,這一件我給你開的,等一下再開這一件, 書:這又再多一個? 檢:多一個什麼? 書:美誼阿。 檢:對阿,對阿,對阿。 (許嘉麟持續與林登禾談話,但聽不清楚) #影片結束
ULDM-113-訴-12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