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姵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