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興權
黃紹興
呂國銓
劉進發
邱群盛
薛双水
詹茂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 年度聲沒字第125 號、偵查
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5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興
權、黃紹興、呂國銓、劉進發、邱群盛、薛双水、詹茂霖等
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以
110 年度偵字第59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 萬900 元
及象棋1 副,係被告王興權等7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且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等供述明確,爰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興權、黃紹興、呂國銓、劉進發、邱群盛、薛
双水及詹茂霖因涉嫌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0 年7 月30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5903號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7 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
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各該編號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所有且各
係供渠等為賭博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王興權、黃
紹興、呂國銓、劉進發、邱群盛、薛双水及詹茂霖於警詢時
供述明確(見偵字第5903卷卷第7 至26頁),並有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
押物品收據1 份、查獲照片及現場照片共4 幀存卷可憑(見
偵字第5903號卷第28至3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名 稱 所有人 備 註 1 賭資2000元 王興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1號 2 象棋1 副 王興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809號 3 賭資1400元 黃紹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0號 4 賭資1900元 呂國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89號 5 賭資900 元 劉進發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4號 6 賭資3700元 邱群盛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2號 7 賭資600 元 薛双水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3號 8 賭資400 元 詹茂霖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銀保字第95號
SCDM-113-單聲沒-44-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