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陳澐諼(原名陳宛宜、陳明珠)
代 理 人 陳展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
仟捌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880元【(7+1)432
0-1,000=5,8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錄: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聲請前2年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
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
六、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聲請前2年即自1
11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
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八、債務人投資紋眉工作室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工
作室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
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8月起迄今,
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
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
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
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
、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
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提出紋眉工作室之統一編號,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
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聲請前5年即自108年8月起迄今全年簡
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
列表說明其經營紋眉工作室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
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聲請前5年起迄今年度全年水、
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二、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三、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
之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
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四、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民國114年新北市最低生
活費用每人每月16,900元之1.2倍即20,280元,並尚有支
出陳連典之扶養費19,680元,然債務人每月收入為0元,
既債務人每月收入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
何支付其費用。
十五、應受扶養人陳連典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1
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六、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連典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SLDV-113-消債清-182-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