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92號
原 告 陳冠霖
原告與被告杜迪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SJEV-114-重小-39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