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江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
被 告 江金財
江秋梅
江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欲分割之遺產,其中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其價值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計算,故遺產價值如
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162,862元,則原告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40,716元(計算式:遺產總價1
2,162,862元×原告應繼分1/4=3,040,71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已繳20,800元,尚
須補繳10,3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16樓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及坐落之同段581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1.99㎡ 陽台: 11.07㎡ 花台 1.46㎡ 總面積: 104.52㎡ 1/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近建物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03,000元 10,765,560元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參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2,089元 3 中華郵政存款 489,51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421元 5 新莊區農會存款 1,498元 6 悠遊卡0000000000 453元 7 悠遊卡0000000000 179元 8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3,147元 總價 12,162,862元
PCDV-112-家繼訴-183-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