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林香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香琪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3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565元,上訴人已繳納5,175元,尚應補繳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CYEV-113-嘉簡-387-20250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