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劉邑紋
劉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上訴人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1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等之父劉得祺(民國100年0月00日死亡)自
85年至92年間陸續為伊等向國泰人壽投保如附表一編號1至1
0所示保險契約(下合稱A保險),伊等之母陳碧卿及胞兄劉
勲武未得授權擅自於100年2月16日、3月4日向國泰人壽申請
辦理A保險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林
素櫻未向劉得祺及伊等確認是否有變更之意即於申請書上服
務人員欄簽名並送件,國泰人壽嗣完成變更保險契約內容如
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陳碧卿事後未得伊等同意陸續將附
表二「編號2、3、5、6(以劉邑紋為被保險人)」及「編號
7、8、11(以劉宇峰為被保險人,編號11保險下稱B保險)
」等保單向國泰人壽為質借依序共取得新臺幣(下同)78萬
9,272元、63萬2,180元(質借情形如附表三所示),致伊等
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8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以質借金額計算之損害。
縱認伊等無權利受侵害,然A保險變更程序不合法而不生效
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變更無效。並
聲明:㈠先位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劉邑紋78萬9,372元
、劉宇峰63萬2,1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部分:確認附表一、二編號1至10所示A保險就①要保
人、②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除編號7、10外)、③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除編號10外)等之變更無效,及確認上開保險契約
之原法律關係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內容有效。
二、被上訴人則以:劉得祺100年初因罹患癌症,始提前申辦A保
險內容變更,上訴人當時應有同意父母就該保險財產之安排
,縱林素櫻未盡核對之責,亦未對上訴人造成損害,伊等無
侵權行為。又陳碧卿事後以保單質借未還款與伊等行為無相
當因果關係。又A保險契約已因未繳保費或質借款超過價值
準備金等事由終止或停效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
回。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先備位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就
先位之訴為減縮,最終聲明為: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及
判如上開聲明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應有同意辦理A保險變更及A、B保險部分保單質借,該
變更及質借均屬有效:
1.經查,劉邑紋(75年次)、劉宇峰(68年次)之父母劉得祺
、陳碧卿先後於100年0月00日、110年0月00日死亡。劉勲武
為上訴人胞兄。陳秀真、陳彩秦(原名為陳祝恩)與陳碧卿
為姊妹關係。劉得祺生前以其為要保人,上訴人為被保險人
,向國泰人壽投保A保險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內容。A保
險復於100年2月16日、3月4日經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變更
後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陳碧卿於101年1月30日曾
以其為要保人,劉宇峰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B保險
。陳碧卿嗣將附表二「編號2、3、5、6(以劉邑紋為被保險
人)」及「編號7、8、11(以劉宇峰為被保險人)」等保單
向國泰人壽為質借依序共取得78萬9,272元、63萬2,180元,
質借情形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及保險單、變更申
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單借還款紀錄等資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49至257頁、第327、329頁、原審卷一第23至
116頁、第147至282頁、第353至469頁、原審卷二第87、89
頁、本院卷第129至173頁、第239、241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177至180頁、第183頁、第247頁、第284
頁),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2.上訴人主張上開保險變更未得其等及劉得祺同意,質借亦未
得其等同意,固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
定書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以112年9月8日調科貳字第1
1203253010號函覆確認其上被保險人欄位「劉邑紋」、「劉
宇峰」之簽名非上訴人之筆跡為證(見原審卷二第43至47頁
、本院卷第79頁)。然查:
⑴劉得祺於98年間經檢查出罹患肝細胞癌,99年間已有多次住
院治療之紀錄,於100年2月8日復因肝惡性腫瘤、肝硬化等
病症入住花蓮慈濟醫院神經外科病房治療,100年3月28日移
轉家醫科安寧病房,經醫生評估當時神智清楚,且可正常交
談反應,復於100年5月26日出院等情,有陳碧卿於100年2月
8日為劉得祺簽立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劉得祺病歷
資料、花蓮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
27頁、第79至86頁、本院卷第323、325頁),可見劉得祺於
A保險申請變更日即100年2月16日、3月4日當時雖罹重病,
但心智及表達能力均為正常。酌以劉得祺與陳碧卿為夫妻關
係,劉宇峰已陳稱劉得祺那時候生病在住院,東西都是陳碧
卿收起來保管(見本院卷第285頁),及上訴人及劉勲武均
不諱言家中財產於陳碧卿生前為其在主導處理《見本院111年
度家上字第6號(該案下稱另案)民事卷二第177至178頁》,
及A保險保費歷年之繳費紀錄顯示於劉得祺死亡前之96年間
起即頻繁以陳碧卿姊妹陳秀真或陳祝恩開立之支票繳納(見
原審卷二第149至162頁),劉得祺亦於不久之100年6月15日
死亡,可見劉得祺因知悉罹患重症,為預為保險財務規劃,
遂同意其妻陳碧卿辦理A保險要保人變更為己並持續安排處
理繳納保費事宜,並非不合常情。
⑵上訴人固稱遲至陳碧卿110年間死亡時因林素櫻持A保險單要
求上訴人簽名始知悉遭冒名之事(見本院卷第79頁),然而
,要保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保險,其保單價值具財
產價值,於要保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為要
保人遺產而應列入遺產課稅。上訴人已表示對於自幼劉得祺
有為其等投保A保險之事非常清楚(見本院卷第284、299頁
),保險契約要保人死亡後依法本應辦理要保人變更,上訴
人於劉得祺死亡時早已成年,理應知悉此事,依上訴人於另
案一審時提出之100年7月25日核發之劉得祺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見另案一審卷二第195頁)顯示其上無列載A保險之遺產
,上訴人迄至陳碧卿死亡近10年之久持有該資料卻未為查證
是否漏載或向國泰人壽表示要辦理A保險要保人變更程序,
可徵上訴人於A保險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變更時已知悉並
同意或予以追認,始長年未為任何質疑。
⑶上訴人再稱附表二編號1至6、8、9所示保險之生存保險金受
益人變更為劉勲武,與常情相違,且陳碧卿未經上訴人書面
同意而以保單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9、81頁),然上訴人
自幼均知悉有A保險存在,雖稱保險費於劉得祺生前為其繳
納,其死後不知是誰繳(見本院卷第295頁),惟依上開保
費繳納資料顯示陳碧卿早於96年間起即頻繁以其姊妹開立之
支票繳納,陳碧卿於100年間變更為A保險之要保人並於101
年間主動為劉宇峰投保B保險,嗣陸續臨櫃或委由業務員辦
理如附表三之保單質借(見原審卷一第353至354頁)及繳納
保費(見原審卷二第149至162頁,保險法第3條),足徵陳
碧卿確實長期主導管理上訴人家中財務並處理保險費繳納事
宜,及持保單質借款項運用,參依上訴人對於攸關A保險效
力存否之保險費繳納問題長期漠不關心及表示不過問陳碧卿
經手保險之事(見本院卷第79頁),及劉勲武陳稱A保險變
更其不知情,其對於名下保險不是很清楚,都是陳碧卿在幫
忙保。保險金匯入帳戶均由陳碧卿管理使用(見本院卷第26
2至263頁、另案二審卷三第7至8頁),及證人林培加於另案
中陳稱:陳碧卿有表示要幫劉宇峰還卡債(見另案一審卷一
第308頁、卷二第66頁),及劉邑紋稱陳碧卿有把中正路房
租給我去繳貸款(見另案一審卷二第109頁)等情狀,可徵
上訴人及劉勲武基於信賴而長期均授權其母即陳碧卿統一處
理保險投保及變更、借貸事宜,陳碧卿若有借貸需求則會使
用保單質借而為家中財務運用。劉勲武為陳碧卿之長子,亦
為上訴人之兄,於陳碧卿死亡前,彼此關係未見有重大爭執
或仇怨,上訴人依陳碧卿之指示而同意將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變更劉勲武,之後縱因生存年限期滿而有保險金收益,仍由
陳碧卿取得統一運用,亦無悖常情。而上開保險書面資料即
使非上訴人本人親簽於被保險人欄位,然其既有同意授權陳
碧卿為全權處理包含要保人變更及質借之保險事項,陳碧卿
嗣後辦理包括代理簽名在內之保險變更及質借,仍應認符合
保險法第106條所揭示「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
權利之移轉或出質應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規定而為有
效。
3.承上,上訴人既已有全權授權陳碧卿辦理上開保險變更及質
借事宜,陳碧卿於保險契約變更後即為要保人身分,其持以
辦理上開質借,應屬合法有效。
㈡被上訴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上訴人雖主張林素櫻未向其等確認是否有變更之意即於保險
契約變更申請書上服務人員欄簽名並送件,嗣後國泰人壽完
成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更讓陳碧卿辦理質借款項,被上訴人
所為已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等語,然上訴人既有授權陳
碧卿處理保險變更及質借事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使被
上訴人當下未再直接向上訴人本人確認即完成保險契約內容
變更及同意辦理保單質借,亦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任何權利,
故上訴人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劉邑紋78
萬9,372元、劉宇峰63萬2,180元,並無理由。
㈢上訴人備位主張A保險內容變更無效而請求確認回復如附表一
編號1至10所載原法律關係內容有效,亦無理由:
查A保險契約既已經上訴人授權陳碧卿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內
容之變更,故上訴人備位再請求確認變更無效而應回復如附
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上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
償劉邑紋78萬9,372元及劉宇峰63萬2,180元等本息,備位請
求確認A保險內容變更無效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原法律關
係內容有效,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本件應駁回其上訴。
貳、預備反訴部分:
本件國泰人壽提起預備反訴,主張若本訴請求有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其聲明即上訴人於繼承陳碧卿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其142萬1,552元本息為裁判(見本院卷第247頁),係以本訴有理由為其反訴之停止條件。又本訴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本院即無就預備反訴為裁判必要,附此敘明。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肆、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一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簽約日 保險始期 被保險人 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5年2月1日 85年2月1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86年8月7日 86年8月8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9日 88年9月10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17日 88年9月18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91年11月21日 91年11月22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91年11月21日 91年11月22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85年1月31日 85年2月1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86年1月11日 86年1月11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21日 88年9月22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宇峰 劉得祺 無 劉得祺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92年5月14日 92年5月15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宇峰 無 無 劉得祺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101年1月30日 101年3月22日 劉宇峰 陳碧卿 無 無 陳碧卿 陳碧卿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申請變更日期 被保險人 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無變更紀錄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無變更紀錄 無 陳碧卿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劉勳武 無 陳碧卿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100年3月4日 劉宇峰 陳碧卿 無 無 無變更紀錄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無變更紀錄
附表三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被保險人 要保人 質借日期及金額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無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3萬5,000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4萬1,000元 3.104年1月29日質借5萬3,372元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4年1月29日質借3萬元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無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5萬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3萬7,000元 3.102年5月9日質借11萬2,000元 4.103年10月29日質借10萬1,000元 5.104年4月27日質借4萬5,000元 6.104年9月3日質借3萬9,000元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2萬4,000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3萬2,000元 3.102年5月9日質借4萬3,000元 4.103年10月29日質借7萬元 5.104年4月27日質借1萬7,000元 6.104年9月3日質借2萬1,000元 7.105年5月12日質借3萬9,000元 上開編號2、3、5、6保險質借款項合計共78萬9,372元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4萬元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6萬元 2.102年5月9日質借8萬8,180元 3.103年10月29日質借16萬7,000元 4.104年4月27日質借1萬9,000元 5.104年7月24日質借3萬9,000元 6.105年5月12日質借10萬1,000元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無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無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3年5月26日質借4萬元 2.104年6月23日質借2萬9,000元 3.105年1月6日質借1萬3,000元 4.105年5月12日質借8,000元 5.105年11月16日質借1萬3,000元 6.106年6月13日質借1萬5,000元 上開編號7、8、11保險質借款項合計共63萬2,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