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2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248號),經
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林傳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傳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27日0時41分許,在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1樓
統一超商佳美門市內,趁店長王定陽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其所管領之旋轉式鋅合金藍芽耳機1副(價值新臺幣1,290
元),得手後,藏置在其左褲袋內,未經結帳即攜離現場。
嗣因王定陽察覺有異,清點商品並查看監視器畫面後報警,
警察於翌(28)日19時18分許製作林傳奇筆錄,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ILDM-113-易-58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