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榮中
相 對 人 欣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桄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資遣費等爭議
,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
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2,22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
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18日調解成
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願給付勞方113年10月工
資21,000元、11月未領工資7,000元,及未投保提撥勞退金
損害1,307元、資遣費2,917元,共計32,224元。前開給付資
方應於114年1月10日前匯入勞方帳戶(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榮中)。」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
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