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王源濟
被 告 沈永鑫
黃雅汶即果霸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157元【計算式:本
金4,266,512元+利息338,645元=4,605,1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PCDV-113-補-247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