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林京緯
被 告 葉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帳款52,840元 48,144元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244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868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2,584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NHEV-113-湖小-1299-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