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健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112年度
偵字第161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健凱所涉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11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
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110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11
月12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3月1
2日止),於113年11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與顧客操作對賭之賭博
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現場及扣
案物品照片、錄影畫面擷圖、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受託保管
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選物販賣機1台 2 機台IC板1片 3 透明盒子1個(含骰子6顆) 4 現金新臺幣1,500元
CHDM-113-單聲沒-5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