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何姿
被 告 何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87地號土地 1,428.91 26,882元 1875/100000 720,224元 0 100建號建物(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號3樓之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4,000元 全部 184,000元 合 計 904,224元
MLDV-113-補-2194-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