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45號
原 告 張雪嬌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基昌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方式如附
表)。
二、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本件聲明第三項是否包含塗銷原移轉之登記?倘是,有無修
正聲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3-家調-1145-20241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