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卜明達
被 告 盧玉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SCDV-114-補-152-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