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87號
原 告 翁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遠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75元,應繳裁判費5
,51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KMEV-113-城簡-87-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