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被告郭泳均於
民國112年10月9日,委由不知情之天羽國際有限公司夾藏於
未申報進口之快遞貨物,而輸入未經核准之手指虎1支,查
獲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
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6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
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上開條文所稱之各式刀
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
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623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並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堪信屬實。
㈡依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
26232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本件不能排除被告之
個人資料係遭人冒用之可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逕以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至扣案之
手指虎1支,因仍屬違禁物,將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
予敘明。」),可認檢察官係認扣案手指虎為違禁物,因查
無運輸行為人或持有人乃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非以被告為
扣案手指虎之持有人或運輸行為人為理由而提出聲請甚明。
檢察官聲請書當事人欄雖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惟
此部分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
自得由本院逕行予以更正,合先說明。
㈢扣案之手指虎1支,為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用
,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等情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14284
4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參(見第18767
號偵卷第59、60頁),足見上揭扣案物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且該刀械業經調查
後認係無主物,是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揭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CDM-114-單禁沒-60-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