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岡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岡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岡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01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HM-113-聲保-733-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