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4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5至7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
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刑法第40條修正之立法理由略
以「…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
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
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
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
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是倘若案件事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予以行政簽結,而屬因法律上或事
實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對於個案中屬於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自
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即屬違禁物無訛
,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且得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及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其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
0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其經警於113年7
月1日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乃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
及,故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此情亦
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被告經警於113年6月27日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至4
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並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6
07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8日草療鑑
字第1130700199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是113年6月25日購買取得,扣案
吸食器是伊本人吸食毒品所用,扣案捲菸器是伊將大麻混入
香菸吸食所用之物,扣案小台磅秤是伊秤量買回來毒品的重
量以免吸食過量、大台磅秤是秤麵粉,筆記本是以前工作所
用,夾鏈袋是伊用來裝糖尿病藥品所用等語(見警卷第3至5
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4之物乃被告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
後所剩餘之物或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另附表編號5至7之物
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或預備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至於其
餘物品則非與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聯性。則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即屬遭查獲且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違
禁物、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說明,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
所剩餘之毒品自得依法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於直
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
裝之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遭警於113年7月1日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受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
行政簽結,乃符合前述因事實上、法律上之原因未能判決有
罪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將附表編號5至7之物單獨宣告
沒收,亦應認有理由。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依被告所述均難
認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有何實質關聯性,聲請人也未提出足
認其餘物品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連性之事證,
故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淡黃色晶體1包(淨重0.8061公克,驗餘淨重0.7993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2973公克,驗餘淨重0.2422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菸草(淨重1.2150公克,驗餘淨重0.9620公克)。 4.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菸草(淨重0.5325公克,驗餘淨重0.2081公克)。 5. 吸食器3組。 6. 捲菸器1台。 7. 小台磅秤1台。 8. 大台磅秤1台。 9. 夾鏈袋1批。 10. 筆記本1本。
CYDM-114-單聲沒-2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