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孝崴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孝崴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經查,被告魏孝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3
年8月19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同年11月19日、114年1月1
9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
進度,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以新臺幣10萬元
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TYDM-113-金訴-1264-20250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