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原 告 王子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被 告 任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8萬6,402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60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以1,928萬6,4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無還款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
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在不詳地點,透過
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向原告佯稱其有投資越南盾,於繳交
「系統費」、「處理費」、「手續費」等後,即得自前公司
內部系統將越南盾轉回新臺幣,而有存款及貸款得以償還借
款云云,於112年1月11日、1月12日、2月23日、4月15日,
透過LINE傳送其偽造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網
路銀行收款頁面擷圖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
有自其老闆處收受存款共計1,650萬元而有償還資力,遂接
續匯款及轉帳至被告指定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且
於112年1月20日、1月21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
超商登福門市外,交付現金28萬元、21萬元予被告,致原告
計受有1,928萬6,402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及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前揭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受
有1,928萬6,402元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
第13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
財罪為想像競合之輕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此有前開刑
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928萬6,402元,即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113年5月16日起(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見本院審重附民卷第15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
8萬6,402元,及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被告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
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庸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1 任雲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為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對應會員帳號Z0000000000為任雲尉老子有錢遊戲帳號) 3 任雲尉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阮氏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莊梓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PCDV-113-重訴-676-20241213-1